NCC駁壹傳媒指控使用冗長審查核准程序延誤壹電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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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5日駁斥壹傳媒指稱NCC使用冗長審查核准程序而延誤壹電視取得經營許可。NCC強調,該事業申設頻道之審查程序一切均依法辦理,絕未有延誤情事。

NCC表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傳媒)係於98年8月13日向本會申設「壹電視新聞台」、「壹電視娛樂台」、「壹電視電影台」、「壹電視體育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惟壹傳媒集團未能依規定檢具經理人名冊、樣帶等基本資料備審,亦未符合法定資本額之要求,經通知該集團補正。因該公司係屬外人投資案,應於辦理增資後依法定程序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機關審查。壹傳媒完備上述程序後,於98年9月23日函復補正前述5頻道之營運計畫資料,NCC依程序送交「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工作小組」進行審查作業,續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壹電視電影台」及「壹電視體育台」已分別於次年4月及10月獲許可經營,其他頻道並不予許可,絕無指摘所稱之延宕情事,且與事實不符。

至資訊綜合台及新聞台,因屬集團規劃以「動新聞」方式呈現新聞內容,其表現範疇及以動畫模擬暴力犯罪等社會事件之妥適性,當時引起社會各界的不同討論與質疑。NCC鑒於維護衛星廣電電視事業健全發展、維護觀眾收視權益,以及新聞媒體應恪守新聞專業意理之考量,分別於98年12月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舉行諮詢會議,於公聽會上不只各界頗多質疑,甚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亦認為動畫違背新聞理念,不宜用於新聞,就算是用於科技新知,也要有紥實根據。

另於99年3月邀請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先生與會,第一手聽取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之聲音,NCC續要求壹傳媒應依其頻道定位、特性,完備各類新聞之製播規範,強化其自律與內控機制,同時促其清楚瞭解其節目分級與節目廣告化等法規層面之規範,經壹電視多次修正其營運計畫重行申請,並同意成立跨媒體倫理委員會及自行承諾製播動畫新聞之規範,NCC始於100年7月及101年5月分別許可壹傳媒許可經營「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


另有關壹電視上架問題,NCC指出,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2項第5款規定,「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為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之一,有變更時,應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向本會為變更之申請。NCC於95年間訂定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以下簡稱參考指標),係供本會於審查相關頻道變更申請案時,有其抽象性及一般性之規範遵循,經由「維護消費者權益」、「健全產業秩序」、「落實多元傳播需求」及「照顧兒少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等指標檢視相關變更申請案,以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並照顧弱勢族群收視權益。


惟整體而言頻道變更為商業機制,若符合NCC所訂之有線電視頻道變更參考指標,原則上尊重頻道業者與系統之協議,但應符合法定變更程序,若上下架有爭議時,可依規定向本會申請調處。若雙方爭議係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者,如頻道節目供應業者或系統經營者之統購、聯賣等聯合行為,或不當杯葛、搭售、差別待遇或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情事者,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宜由當事人檢具違法事證逕向公平會檢舉。


NCC說,日前全國已有3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向本會申請於類比或數位平台上播送壹電視所營頻道(新聞台、電影台及資訊綜合台),NCC對於前開頻道上架案均予以許可,據統計收視該業者所營頻道之收視戶數約有100萬戶,並無如報載所述有干預上架、否決許可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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