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不檢終身不聘 大法官:違憲!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27日作出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第14條第3項有關老師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必須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這項法條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公立高中已婚吳姓男老師,3年前遭控與女大生發生性行為,事後他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職;吳提請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作成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教師在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行為,校方依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為了維護學生良好受教權,沒有牴觸憲法精神。

不過,上述「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已過度限制憲法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並違反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若逾期未完成,該法條即失效。

至於「狼師」性侵、猥褻學生的案件,經判刑確定不得再任教職部分,由於《教師法》另有明文規範,不在此次釋憲案的解釋範圍。

吳姓老師原任教於北部某高中,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導致女生懷孕、墮胎,校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男說,當初聲請釋憲是律師主動提起,即使大法官作出702號解釋,只是提醒外界他當初犯下的錯,對他只有傷害,「還有學校或家長敢信任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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