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去年6月開車行經新北市某路口,被認為未避讓警備車,因而挨罰36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認為,當時阿茂要在6秒鐘內確認警備車方向、路口有無行人並完成避讓,顯然過於苛刻,最終認定他沒有故意或過失,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茂被認為未避讓警備車,因而挨罰,但最後逆轉抗罰成功。(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6月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被認為有「聞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警員目睹後依法開單舉發;事後阿茂收到一張36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
阿茂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正準備停等紅燈,突然聽到警備車的鳴笛聲,立刻準備換檔移動車輛,下一秒警備車就從左後方加速通過了,他並非刻意不避讓,況且當時右側車道為淨空狀態,警備車也可以從右側通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行車記錄器、密錄器、監視器等影像,發現警備車是從後方駛近阿茂的車輛,並以連續長音的鳴笛聲、鳴按喇叭示警,接著繞過阿茂的車輛繼續向前行駛,整個過程大約只有6秒鐘。
法官指出,阿茂當時正要停等紅燈,要求他在6秒鐘內確認警備車來向、前方路口有無行人穿越、立刻完成避讓,未免過於苛刻,從現有證據看來,尚難認定他主觀上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原處分顯然有違誤,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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