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前年4月間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一處路口,他在支線道依法停車禮讓幹線道的車輛,接著卻在駛入路口時遭A車撞上,還因此收到一張1500元罰鍰的罰單,他不服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確認阿哲並無過失,日前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哲停車禮讓,仍因視線遭遮蔽而發生事故,事後還收到一張1500元罰鍰的罰單。(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4年4月間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一處路口,因與A車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處理時,認為阿哲有「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的違規行為,於是製單舉發,阿哲因此挨罰1500元罰鍰。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雖然行駛在支線道,但有依法停車禮讓幹線道多台車輛,等到沒車了,他才開始緩慢駛入路口,沒想到因為中央分隔島及行道樹遮蔽視線,他沒有看到高速駛近路口的A車,結果雙方就在路中央發生碰撞,他並沒有違規。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為,阿哲原本行駛在支線道,穿越路口中央時,與行駛在幹線道的A車發生撞擊事故,確實構成「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的違規行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勘驗筆錄、採證照片等證據,發現阿哲的說詞與這些證據呈現的事實相符,從現有證據資料看來,難認他有「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的違規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最終認定原處分非適法,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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