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榜「專業證照滑雪教練」學員赴日卻變團課還跌水溝怒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一家旅行社主打「專業證照滑雪指導員群」、「專屬教練訓練」,吸引張姓學員砸下37萬8500元赴日受訓近3個月,實際卻多次變成團體授課,課程品質落差明顯,返宿舍時還因接駁車違停夜間踩空跌傷。張男因此提告,原本合計求償超過113萬元,士院審理後判旅行社須返還剩餘價金29萬8500元,並與負責人連帶賠償傷害1萬9350元。
張姓學員於2022年8月與該旅行社簽訂付款授權書及代訂專案契約,參加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的日本越後湯澤滑雪行程,內容包含住宿、雪場交通接駁、纜車季票及SKI雙板滑雪訓練,並由旅行社負責人親自擔任接駁司機及滑雪指導教練,規劃自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1月底,提供每週5日、共計150小時的訓練課程。
張男主張,行程宣傳與契約內容均明載,完成訂課後所派任的指導員,即為「訂課區間的專屬指導員」,不得於同一時間另帶其他課程;但實際到日本上課後發現,多數授課時段皆為「一名教練同時帶多名學員」,甚至還須接待其他外籍旅客,導致他多次被迫停課、調課,訓練節奏嚴重失序。
張男表示,他原本是為了參加隔年2月的國際滑雪教練認證考試,才報名這套長期訓練行程,但課程品質未符約定,最終無法如期應考,只能於2023年1月提前終止契約,要求返還未履行部分的費用。
對此,旅行社辯稱,該方案實為日本方面推出的「滑雪指導員訓練計畫」,旅行社僅負責介紹及代辦簽約,並非真正契約當事人;負責人也非旅行社派出的「領隊」,不應負旅遊契約責任。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旅行社於台灣負責招攬、行銷並收取費用,再以日本公司名義訂約,而實際提供教學與接駁服務者,正是同一名負責人,屬於「同一控制架構」,不能以不同公司名義切割責任,應視為同一契約關係。
法官指出,該行程內容包含住宿、交通及滑雪活動安排,符合民法旅遊契約性質;契約白紙黑字使用「專屬指導員」字樣,即代表授課時段不得同時兼帶他人。依張男提出的上課紀錄,多數課程為多人同時授課,已明顯違反約定,構成不完全給付。
法院並認為,這套訓練行程具有明確目的與時間性,一旦課程品質失衡,事後已難以補救,張男終止契約有其正當理由。扣除旅行社先前已退還的8萬元後,判決旅行社仍須返還剩餘價金29萬8500元,並自2024年10月5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此外,張男某晚返回宿舍時,因接駁車違停於宿舍出入口前,迫使學員須繞行車旁狹窄通道進出,該處又有未加封水溝,加上夜間照明不足,張男因此踩空跌倒受傷。
法官認為,負責人親自執行接駁業務,卻未妥善停車,風險具可預見性,應負過失責任,判旅行社與負責人連帶賠償醫療費4350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5000元。
至於張男主張住宿地點未符合「車站附近、交通便利、生活機能佳」等期待,法院認為契約僅載明「宿舍型民宿」,相關細節在行前仍持續協調,難認已有具體約定,未予採信;另主張滑雪時另有嚴重傷害,請求高額精神慰撫金與懲罰性賠償部分,也因證據不足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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