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技師法》正案 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事證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記者詹詠淇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記者詹詠淇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避免歧視性用語,不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另,避免技師移送懲戒之機制遭濫用,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

現行條文第11條規範不發給執業執照樣態中,第1項第4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因明顯違反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審查會經過討論後,通過朝野立委提案,以中性用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文字,於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訂定,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情事時,例如,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違反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等,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這次修法也新增一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另外,由於現行條文中的「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歧視性文字,三讀條文刪除該用語,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其認定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以兼顧公共利益及技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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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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