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吊單槓卻慘摔,最高法院判准國賠162萬餘元確定。(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百貨公司設櫃的某手搖飲廖姓營運總裁,2022年5月間下午4點多,在台中市某公園內拉單槓,結果因周邊設計不良,廖男遭平台邊緣絆倒,腦部摔傷,經過治療後仍有左側輕癱併構音障礙(發音不準、咬字不清等語言障礙)。廖男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台中市府養工處賠償500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判准國賠162萬餘元確定。
廖男起訴指出,他在2022年5月間某個下午4點多,前往台中市西屯區的潮洋公園拉單槓,結果因為單槓平台過於狹窄,跟旁邊的排水溝還有17公分高低落差,又無任何防護設施。結果他落地時,遭平臺邊緣水泥磚塊絆倒,重心不穩身體朝後仰倒,後腦撞擊平臺邊緣水泥磚塊。
廖男被送醫治療時,診斷為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創傷性右側蜘蛛膜下腔出血。經多次手術治療後,仍遺有左側輕癱併構音障礙之傷害,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全日專人照護。廖男認為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在管理公用設施上有疏失,因此起訴請求國家賠償500萬元。
法院審理時,養工處辯稱,單槓屬成人體健設施,目前我國並無相關設置場地的規定。且該單槓的平台長度及寬度充足,周圍設有緣石,全區加裝軟墊,做為緩衝安全措施,足供從事單槓活動,所以養工處對單槓設置並無欠缺,拒絕賠償。一審法院採信養工處說詞,駁回廖男請求。廖男上訴第二審。
不過,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卻出現不同認定,台中高分院認為,雖然我國對於成人單槓設置並無相關規定,但參考歐洲標準委員會(CEN,成員包含法國、德國、英國等33個歐洲國家之國家標準機構)編製之戶外健身器材標準相關規定,單槓周邊應該有1.5公尺以上的活動區域,相關規定台灣應可適用。
台中高分院勘驗現場照片後,發現該單槓前方活動區域約僅50至75公分,與歐洲標準委員會1.5公尺以上的活動區域有明顯差距,因此台中高分院認為養工處確實有疏失。但考量廖男當時已年逾70歲,使用該單槓時,未能充分考量自身年紀及身體狀況,又逕採背對排水溝拉單槓,也有過失,因此台中高分院認為廖男須自負50%過失責任。再審酌廖男身為某餐飲公司營運總裁,以及受傷的狀況,二審改判准國賠162萬9,120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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