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女駕駛小花(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她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自己「交通常識不足」,希望能從輕裁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依法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最終裁定駁回小花的告訴。

▲小花開車未禮讓行人,她自稱交通常識不足,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昆明街與西寧南路某巷口,因未暫停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優先通行,被警方以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舉發,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花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自己真的不知道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行人間保持3個枕木紋的距離,希望法官能原諒她的交通常識不足,准許從輕裁罰。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依行政罰法第8條本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況且為了維護路口安全及行人路權,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必須減速禮讓行人,並以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行進位置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作為取締認定基準。
法官指出,經檢視採證影像證據,小花違規事實明確,另外,駕駛未禮讓行人的相關加重罰責已在2023年6月30日施行,電視新聞或網路媒體均有廣泛報導,應為一般公眾所周知,因此難以採信小花「交通常識不足」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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