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某國中校長「限制規格」助廠商搶工程 收賄80萬判2年

▲桃園地院審理某國中林姓校長涉嫌於任內綁標收賄,另八德區公所張姓課長、吳姓員工涉嫌洩密圖利,法院今天分別宣判。(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院審理某國中林姓校長涉嫌於任內綁標收賄,另八德區公所張姓課長、吳姓員工涉嫌洩密圖利,法院今天宣判。(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某國中林姓校長於任內採購案涉嫌綁標收賄,檢警查出八德區公所張姓課長涉嫌洩密圖利,另吳姓員工與廠商也涉案,桃園地檢署去年3月間依行賄、收賄、圖利等罪嫌將林姓校長;桃園地院今(24)日宣判,被告林姓校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61歲的林姓校長時任桃園市某國中校長,檢調去年查出,林姓校長利用綜理學校採購身分,與同案李姓廠商(另案偵辦)、44歲吳姓廠商謀議,由其協助提供採購案編製概算表,再聲請市議員補助款,辦理該國中於2020年、2021年2項採購標案,由吳以限制規格等綁標方式,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由該國中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讓吳經營之公司得標,再由李姓廠商轉交被告吳支付之賄賂10萬元、70萬元予林姓校長。

桃檢偵辦過程發現,八德區公所48歲吳姓員工,還利用卓姓廠商欲爭取桃市某國小共3項採購案,竟稱其係議員助理或與議員熟識,可協助爭取學校聲請議員補助款,先後佯稱欲行賄議員之名義,向卓騙取共148萬元;另同案八德區公所60歲張姓課長因經辦八德區公所多項採購招標案,知悉吳有投資經營公司承攬標案,謀議由張洩漏八德區公所2018年3項採購標案之招標資料,使被告吳得以掌握資訊做投標準備,最後順利得標其中1項採購案而獲得不法利益。

此外,張姓課長經辦八德區公所2021年採購案,以相同手法洩漏招標資料予吳,吳為避免投標廠商不足3家,邀其他無投標意願之廠商參與投標而圍標(另行偵辦),使吳最後順利得標而獲得不法利益。案經桃檢將林姓校長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吳姓廠商涉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等罪嫌、被告張姓課長、吳姓員工涉犯圖利等罪嫌,游姓廠商則以偽造文書罪嫌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209萬9,285元。

桃園地院審理被告林姓校長時,林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80萬元,法官衡量其犯罪之情狀,對國家法紀之危害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褫奪公權2年。

吳姓員工犯貪污罪之交付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2年;被告張姓課長犯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對共同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被告吳姓廠商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2年共2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共同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3年;被告游姓廠商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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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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