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紀珠勝訴!新光金前獨董李勝彥誹謗 法院判遺孀兒女須賠200萬

▲▼全球玉山科技協會理事長李紀珠。(圖/記者李毓康攝)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回復名譽官司勝訴,發聲明感謝司法再度伸張正義。(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指出,已故新光金控前獨董李勝彥2018年3月起多次以偏激言論詆毀她且拒絕溝通,還提告並向金管會檢舉,造成她身心痛苦,因此向法院提告求償3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勝彥說法悖離事實,顯為惡意評論,近日判決遺孀、一雙兒女在遺產繼承範圍賠償200萬元,且須在三家報紙刊登勝訴啟事。

李紀珠主張,她2016年9月被時任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邀請進入新光集團服務,任職新光金、新光人壽、新光銀行期間,3間公司績效均有明顯改善。然而,李勝彥2018年起卻基於個人私利,不斷利用獨董身分公開詆毀她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守,甚至稱她未辦理金管會要求的事項、隱匿主管機關要求等,讓她認為名譽受損,求償300萬元。

李勝彥2022年驟逝後,由遺孀和子女繼承訴訟。家屬3人代為抗辯,稱李紀珠屬於公眾人物,營運事項可受公評,李勝彥身為獨董,有監督公司運作、保護股東權益義務,縱使用字遣詞嚴重,也是基於事情的嚴重性、急迫性,何況新光金2020年間遭金管會處罰2760萬元,董事會也決議追討200萬績效獎金,李紀珠至今仍未還款。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勝彥發言稱李紀珠「未辦理金管會要求」、「隱匿主管機關要求」、「違法兼任子公司元富證券公司副董事長」、「業務不作為觸犯刑法背信、詐欺」,「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不向董事會報告」、「一件事都沒做」、「拿錢不辦事」、「侵害股東權益」等均為惡意評論,與事實不符。

士林地院指出,李紀珠擔任元富證券公司副董事長,是經新光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金管會2019年也兩度回覆無違法,但李勝彥2020年6月仍一再向媒體、新光金控公司股東,甚至與新光金控無關的玉山科技協會秘書長發表不實言論,指控李紀珠衝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守、擺爛、詐欺等,顯是刻意毀損李紀珠社會評價。

士林地院認為,李勝彥具博士學歷,在金融界服務多年,累積相當程度經驗及社會閱歷,對他人是否構成詐欺或背信等事項,應知道必須有嚴謹證據才能評論,何況他當年提出刑事告訴後,李紀珠均獲不起訴確定,金管會也多次解釋李紀珠兼任子公司職務不違法,連新光金內部也提出說明,但李勝彥仍輕率向媒體指摘她涉及犯罪,顯非出於善意,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

法官近日審理後,判決遺孀和子女等3名繼承人必須在遺產繼承範圍內賠償200萬元,為了回復名譽,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頭版刊登勝訴啟事,內容為「李勝彥未經合理查證發表對李紀珠不實之言論、惡意意見等情,經判決,命李勝彥之繼承人應賠償李紀珠200萬元本息。茲為回復李紀珠名譽,特此刊載判決要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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