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空少...富商被指刪行車記錄器 北院國民法官未採納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內部。(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內部。(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富商向詠強2022年第3度酒駕,在北市街頭撞死1位闖紅燈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空少,被起訴涉犯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的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台北地院選任素人國民法官參審,今(3日)判向男6年8月徒刑,主要理由為向男認罪賠償與自首,加上死者也有違規,但合議庭沒准許向男所請求情堪憫恕減刑,因判刑逾2年也無從緩刑,可上訴。

向詠強與辯護律師及死者母親在台委任律師,今都沒出庭聆判。審判長歐陽儀當庭說明判決理由,指本案加重量刑因素包括向詠強本案已是第3度被查獲酒駕、酒測值達每公升0.58超標甚多,且駕照因先前酒駕已被吊銷至今沒重考,本案為無照駕駛,並造成被害人喪生憾事。

▲▼北市富商向詠強第3度酒駕還撞死新加坡空少,被起訴涉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開庭,檢方具體求刑8年到10年。(圖/記者黃哲民攝)

▲北市富商向詠強第3度酒駕還撞死新加坡空少,檢方求刑8年到10年,台北地院國民法官今(3日)判刑6年8月。(圖/記者黃哲民攝)

至於對向詠強有利的減刑事由,包括留在肇事現場對警員自首,減少司法偵辦資源浪費,並於偵審期間均認罪,已付清800萬元賠償死者母親、外加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200萬元,有彌補過錯的努力,且死者走在行人穿越道闖紅燈,屬於肇事次因、也有可歸責之處。

但合議庭認為自首減刑後,向詠強本件犯行並無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處,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此外,合議庭指檢方未舉證向詠強肇事時超速多少公里,因此無從具體判斷超速程度,而檢方主張向男疑似刪除事發當下的行車記錄器畫面滅證,合議庭認為檢方的舉證無法證明確有此事,所以沒納入判刑考量。本案合議庭由3位職業法官受命蕭淳尹、審判長歐陽儀與陪席趙書郁,及6位素人國民法官、3位素人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分別在4月30日與5月2日審理後辯論終結。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揭牌啟用,專用法庭內外景觀,美女法官歐陽儀(綠衣)與趙書郁(黑短裙)盛裝出席合照。(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座位銘牌。(圖/記者黃哲民攝)

國民法官參審制度從去年(2023年)元旦《國民法官法》施行起上路,至今參審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案例,以南投縣伍姓男子酒後騎車自摔跌落水溝、造成站在機車腳踏板的4歲兒慘死一案判刑最輕,用情堪憫恕減刑判處3年6月徒刑,最重為基隆高姓男子酒後開車駕撞死1位陳姓孝子肇逃,判刑9年並已定讞。

《刑法》第185-3條的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加上10年內再犯酒駕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刑責加重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本案檢方具體求處向詠強8年到10年徒刑,向詠強自認有情堪憫恕之處,請求判刑2年以下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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