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新制明上路!權勢性騷「牢飯吃定了」 不得調解

▲桃園市柯姓男子為朋友慶生,卻趁朋友醉倒對其女友連續性騷擾挨告。(圖/視覺中國CFP)

▲性騷擾防治法新制明上路。(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7月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新制於明(8)日上路。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明,此次新制包括申訴期限再延長,尤其未成年被害者可延至成年後3年內提出;另外在「行為人處罰」部分,若涉及權勢性騷,除了加重其刑至1/2,也刪除單純科處罰金規定,換言之,一定會入獄服刑。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明,性騷擾防治法新制中,權勢性騷和一般性騷的延長申訴期限,不同於舊制統一「自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前者最長可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7年內提出。張秀鴛提到,當權勢性騷發生時,兩者互有不對等權力關係,可能是工作或其他權益受到影響,以師生關係來說,可能還需等到一個時限、脫離兩造關聯,因此延長的時限是為了留給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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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鴛說,一般性騷也延長申訴期限,新制為一般性騷擾於知悉事件後2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5年內提出;權勢性騷擾則於知悉事件後3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7年內提出;針對未成年被害人,可延長至成年後3年內提出。

至於加重行為人處罰,張秀鴛說明,行政罰鍰最高可處60萬元,並延長裁處時限為自申訴時起3年內裁處;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則加重其刑至1/2,刪除得單純科處罰金規定,換言之,最輕罰則為拘役,且權勢性騷不得調解;另外民事責任部分,權勢性騷擾法院得酌定損害賠償額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

張秀鴛提到,若場所主人所屬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等;申訴部分,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得主動重行調查,不需當事人提再申訴。

在去年6月的#MeToo運動影響下,張秀鴛指出,系統所登錄的申訴案件,自去年1至12月達3668件,最高落在6月396件、7月387件。她指出,從111年申訴案件為2086件、到去年至少3668件,整體幅度增長75.8%,一年增加破千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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