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北鄭姓女子與黃姓丈夫離婚40天復婚,她聲稱丈夫與許姓學妹在尚未離婚之前曾發生婚外情,還在離婚之後相約至摩鐵幽會,意圖阻止夫妻復合,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一審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黃男與許女有不正當交往關係,判鄭女敗訴,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鄭女控訴許女意圖阻止黃男復婚。(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鄭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和黃男是在2021年8月26日離婚,再於2021年10月5日復婚,許女早在2014年間就知道丈夫已婚,卻仍與丈夫在2021年8月20日騎車雙載至淡水老街約會,還從後座伸手環抱,同年同月21日、22日又相約看電影、逛街,之後頻繁透過LINE聊天,並於同年9月7日共赴摩鐵,企圖阻止丈夫復婚回歸家庭,上述行為也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許女強調,她與黃男是高中舊識,已經有20多年沒有聯繫,2021年8月間黃男主動聯繫,兩人才會相約至淡水老街聊天散心,過程中黃男傾訴妻子外遇導致婚姻失和,她這才知道對方已婚,後來雖然有答應去看電影、聚餐,但也只是朋友間的互動而已,甚至多次幫忙勸告要以家庭為重,直到黃男離婚後,才在2021年9月初接受追求。
黃男則證稱,許女是他的學妹,畢業後有通過幾次電話,2021年8月15日晚上先是透過臉書重新聯繫上,接著改用LINE聊天,然後相約一起去淡水玩,騎車期間女方有從後面主動環抱他,兩人還聊到求學時期的告白,女方說「我從那時候愛你到現在,我等了你23年」,再後來就是相約吃飯、看電影,LINE上也會傳送飛吻、抱抱、好想你等貼圖,2021年9月7日下午2點多則一起前往摩鐵,離婚前兩人沒有發生性行為。
不過,一審法官裁定鄭女敗訴,她不滿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許女與黃男相約看電影、聚餐、逛街,屬於一般正常社交活動,難認有故意侵害配偶權等行為;此外,許女為某公司的課長,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至晚間10點,2021年9月7日上下班皆有打卡紀錄,不可能在下午2點多丟下工作與黃男共赴摩鐵。
法官接著指出,黃男的說詞明顯與許女的打卡紀錄不符,況且現在他已與鄭女復婚,基於配偶關係,難以保證他的證詞客觀中立,所以不能單憑他的說詞就做出不利於許女的認定。
法官表示,鄭女與黃男在2021年8月26日離婚,同年10月5日復婚,黃男在2021年8月27日至10月4日並無婚姻關係存在,縱使許女在2021年8月29日至9月24間與黃男有過交往行為,也難認有侵害到鄭女的配偶權,最終不採信鄭女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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