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女經理駐倫敦暗槓131萬 認罪吐錢獲判免囚但沒收iPhone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台北地院外觀。北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交通部觀光局1名派駐英國倫敦辦事處的台籍女僱員,2020年在當地利用職務之便,涉A走愛爾蘭退還的旅展報名費近2700歐元,更大膽將辦事處3萬餘英鎊公款匯到自己帳戶花光光,事發後,女僱員全額繳回犯罪所得、認罪供稱是為了「搬家」。台北地院審結,以偵查中自白犯罪加上情堪憫恕雙重減刑為由,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輕判2年徒刑、緩刑4年並須支付公庫50萬元,可上訴。

本案女僱員已轉行在保險公司擔任內勤人員,事發前,她是以「市場行銷經理」一職被觀光局聘僱,從2019年12月起派駐觀光局位於英國倫敦的辦事處,由於絕大多數時間僅有她1名職員和1位主任維持辦事處運作,她除了負責行銷企畫的規劃與執行外,也兼辦經費核銷、匯款等出納業務。

2020年間,倫敦辦事處報名參加愛爾蘭旅展,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停辦,旅展主辦單位要退還2695歐元報名費給辦事處,女僱員涉以電子郵件提供名為「Taiwan Tourism Bureau London Office」的個人帳戶,矇騙對方誤以為這是辦事處官方帳戶,同年7月與8月分2次將當時折合台幣共9.3萬餘元的報名費匯到女僱員帳戶。

女僱員見有機可趁,同年10月間涉冒簽辦事處主任的簽名,將辦事處3.2萬餘元英鎊公款轉帳到自己帳戶,當時折合台幣共122萬餘元,2021年7月犯行曝光,女僱員被調回台灣移送檢調偵辦,她到案認罪表示已花光A來的公款,經努力籌錢,全額繳回131萬餘元犯罪所得。

女僱員所涉犯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是法定刑從7年徒刑起跳的重罪,律師為她辯護指稱,女僱員受僱擔任「市場行銷經理」、犯案時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企圖為她爭取輕判。法官指女僱員依國家法令受僱、聽從辦事處主任指揮處理業務,就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不過法官認定女僱員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依法可減刑1次,再考量她沒前科,詐取本案公帑是因搬家臨時增加大額支出、受疫情影響沒有賺外快管道,「動機固有可議,究非重大難容」,加上她還須扶養父母,因此依情堪憫恕規定再減刑1次,據此將她所犯2罪合併輕判2年徒刑、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50萬元與接受法制教育5場次,外加沒收她用來聯繫銀行的iPhone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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