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鬼切+急煞+停駛!他喊冤:撿手機 被打臉重判1年6月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王男去年9月11日凌晨載著一家人行經國道1號北向197K內側車道時,一名鄭姓駕駛突然從中線、切入內線超車,在中線和內側車道間蛇行左右搖擺行駛、急煞,在國道上演驚魂記長達3分多鐘,經國道警察將其危駕行為移送,鄭男卻辯稱「沒有逼車、只是要撿手機」,法官認為嚴重危害公眾往來安全事證明確,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

▲惡意逼車容易釀禍。(圖/翻攝自交通部道安會)

▲惡意變換車道容易釀禍。(圖/翻攝自交通部道安會)

鄭男在警詢時辯稱「當天看到王男車行車偏移,按喇叭提醒後沒有效果,才在車前方減速」、又改口說「因為天色昏暗在撿東西,撿不起來」、接著又在檢方偵訊及法官審理時又詭辯「我手機掉在副駕駛座,我要撿東西」。

法官勘驗相關行車記錄器影像,王車行駛時相當冷靜不理會鄭男,而鄭男任意變換車道,甚至顯示反方向的方向燈,在王車前方反覆踩煞車降速、慢速、接近靜止,甚至完全靜止3秒鐘,豈是「善意提醒」。

▲惡意逼車容易釀禍。(圖/翻攝自交通部道安會)

另外法官調查,自凌晨2時46分41秒起至凌晨2時49分20秒止,在車速甚快的高速公路上,可以說是相當長的時間,如果鄭男要在車內撿拾物品,有必要撿這麼久、在高速公路上不斷踩煞車降速?行動電話就算掉落也是掉在車裡,不會亂跑,難道就不能在安全的地方撿拾?非得要不顧危險,不斷踩煞車、慢速行駛、甚至在車道上靜止停車?針對鄭男所辯,完全無法從影像中獲得佐證。分明是針對王車而來。

法官表示,該案案發時間是在週日凌晨時分,屬離峰時段,而且該路段小型車之限速高達時速110公里,又無路燈照明路段,車流通過速度勢必相當高。

經查,案發期間雙方行經路段,其他車道還有其他車輛通行,不乏大型車輛,像鄭男這樣,任意變換車道,在王車前方驟煞降速,甚至靜止阻擋,除了直接阻擾行車動向外,尤以在車道上靜止3秒,對於依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通過的車流而言,每秒可前進約30.6公尺(110000÷3600≒30.6),和周遭高速通過車流形成極大速差,極易造成其他通行車輛猝不及防發生追撞,釀成重大傷亡,嚴重危害公眾往來安全。

▲惡意逼車容易釀禍。(圖/翻攝自交通部道安會)

法官認為,鄭男案發迄今,雖稱「知道錯了」,但又辯稱只是「撿拾物品」、「善意提醒」,惡質囂張的危險駕駛行為歷歷在目,犯行十分明確,猶面不改色謊稱「我沒有逼車」、「我真的是要撿手機」,根本沒有認錯真意,絲毫不見悔意,犯後態度頑劣,檢察官當庭求處有期徒刑1年,尚有不足,並審酌鄭男有加重詐欺前科,去年10月24日才假釋期滿,另有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等犯罪科刑紀錄,顯見被告危害公眾交通安全之犯罪,已非初犯,而且素行不佳,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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