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國中女友公廁壞壞1次要關3年 男友求賠50萬1原因被拒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陳姓男子2022年1月間透過臉書結識就讀國中的A女,進而交往,雙方在同年2月間於公廁發生性行為,沒想到女方返家後被父親發現異狀,他也因此挨告,一審被台中地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他提出上訴並表明願意分期賠償50萬元,但女方家屬認為他沒有擔保,不足以信任,最終被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廁所,公廁,女廁。(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男與A女在公廁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去年1月間透過臉書結識13歲的A女,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他明知女友未成年,仍在交往1個月後於大肚區公所附近的無障礙公廁內發生性行為;後來A女返家被父親發現異狀,他也因此被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有詐欺前科,又與未滿14歲的A女發生性行為,雖然過程中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也沒有違反女方意願,但仍可能影響女方的身心健全發展,考量到他犯後已坦承犯行,於是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

陳男不滿提出上訴,表明願意賠償A女家屬50萬元,頭期款3萬元,其餘款項將以每個月8000元至1萬元分期付款和解,希望能從輕量刑。然而,A女家屬透過電話表示不願意和解,而且陳男說要分期付款卻沒有擔保,因此不太相信他會依約完成賠償。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男未能與A女家屬達成和解,原審量刑已是最低刑,他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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