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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抱的不是用強壓的」還找鄉親連署求情 強吻1秒判6月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吳男向被害人道歉和解,並捐公益款,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吳男6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吳男向被害人道歉和解,並捐公益款,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吳男6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嘉義縣吳姓男子,被控到女姓友人住處時,突抱住女方後頸,不顧女方阻擋彎腰強吻女方約1秒鐘,被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案子上訴二審,吳男擔心被重判,竟請鄉里百姓連署向求法官求情輕判,檢察官痛斥此舉加深被害人身心傷害,台南高分院念其道歉和解,依約捐款40萬元,判刑6月緩刑2年,期間需付保護管束。

吳男於2020年9月26日上午7時10分許,前往被害人位於嘉義縣新港鄉住處時,在以左手將物品遞送給A女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突然用右手掌抱住被害人後頸(靠近後腦勺部位),且不顧被害人之出手阻擋,以右手將被害人身體往上帶,致雙腳後跟被迫離地後,吳男即彎腰強吻被害人嘴唇得逞離去,案經被害人向嘉義縣警局民雄分局報案,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一審被判刑6月。

檢察官認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而吳於上訴二審時,竟找來村里百姓連署請法院給予自新機會,二審檢察官主張吳男此舉將會加深被害人的名譽受損及身心痛苦,請求判處更重之刑。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吳男坦承有抱起被害人強吻1秒情事,但強調只是性騷擾、不承認是強制猥褻。惟法官檢視被害人屋內監視器影像認為,被害人在吳男著手侵害行為結束前,即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有出手反抗,縱使整個過程只有短短幾秒,吳男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並非僅是性騷擾而已。

吳男坦承犯行,表示有委託辯護人與被害人的告訴代理人連絡願賠女方25萬元,並張貼道歉聲明在村裡的公布欄1個月;但被害人要求賠50萬元,且要他登報道歉,因此未能達成和解,他才在案子上訴二審時因怕被法院重判,一時情急失慮才會訴請村民連署向法院求情,請法官不用理會該連署。

法官認為,吳的犯行已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損,擾亂其平靜的生活,卻想要藉由鄉民連署博取法院同情實屬不該。但考量吳沒有犯罪前科,且事後與被害人和解,也已依被害人之意捐款40萬元給公益團體,終有悔意,法官除判刑6月外也宣告緩刑2年,並命吳男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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