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桃招攬到喬裝成男客的警察。(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台北報導
一名女子「阿桃」(化名)和女子「阿娟」(化名)同為某應召站成員,由阿桃進行攬客工作,每招攬到一個客人則可以獲得100到200元的報酬。未料,某次她在某次攬客時卻招攬到喬裝為男客的警察,當場遭查獲。對此,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阿桃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阿桃和阿娟都為該應召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性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阿桃在某處後巷負責攬客工作,並將招攬到的客人帶到指定地點,交由阿娟媒介客人與小姐以每次1800元的代價從事性交易,而每招攬到一個客人,阿桃則可獲得100元到200元的傭金。
直到今年8月某日晚間,阿桃又在該處進行攬客,恰巧招攬到喬裝為男客的蔡姓員警,蔡員假意對性交易感興趣,經由阿桃帶往地點後,則立即表明身分進行調查,並確認該場所確定是性交易地點、性交易小姐身分等後,在經阿桃同意搜索後,隨即在對方身上扣得200元不法所得,並於該處查獲保險套一個、潤滑劑一條。
阿桃被捕後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且又有現場、扣案物品照片、小姐之證詞等足以佐證,因此其犯嫌循勘認定。對此,法官認為,阿桃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卻從事媒介性交行為,以獲取不法利益,助長扭曲社會價值觀,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後,依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判處她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並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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