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日光燈罩「藏詭異光點」!賣場員工連拍5女 貨車司機一眼識破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11月侵入女廁上廁所,以手機伸入隔間偷拍,被女子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李男在廁所內偷偷放置手機進行偷拍。(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林昱萱/桃園報導

一名任職於某知名賣場的李姓男子,日前偷偷將手機藏放在天花板的日光燈罩上,以此方式偷拍賣場女員工如廁畫面,誇張的行徑被查獲後,被依法判處拘役7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李男在桃園某間知名賣場任職,但他卻於2020年9月某日到同年12月間,基於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先後5次將手機開啟錄影模式,並放置在員工廁所內的天花板之日光燈罩上,前後以此方式竊錄5名女員工如廁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整起事件直到某次,送貨的司機借用該間廁所,察覺天花板有異狀,趕忙通知該店店長,才讓全案因此曝光。

李男被捕後,對於案情坦承不諱,且又有受害者、證人指訴、竊錄檔案畫面翻拍照片10張等足以佐證,因此其犯嫌堪以認定。法官認為,李男利用在該賣場擔任員工的機會,竟在廁所內放置手機,以錄影功能竊錄他人如廁之畫面,此舉已經嚴重侵害個人隱私,且對他人造成心理傷害,行為應予非難。

法官念及,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其中三名被害人達成調解,當庭給付賠償金額,態度尚可,兼衡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並無前科等一切紀錄後,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二罪,各處以拘役45日,合併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手機一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期價額,另外扣案之記憶卡一張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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