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欠債15萬元…慘遭押走「亂棒打死」!2主嫌羈押獲准

▲台南市新化王姓男子等人涉嫌毆打鄭姓被害人致死案,檢方將王嫌2人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新化王姓男子等人涉嫌毆打鄭姓被害人致死案,檢方將王嫌2人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新化35歲鄭姓男子疑因15萬元債務糾紛,遭王、林等5人涉嫌押往山區毆打致死,全案被新化分局依殺人罪嫌送辦,經檢察官訊問2名被告後,認為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有串證及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獲准。

▲台南市新化王姓男子等人涉嫌毆打鄭姓被害人致死案,檢方將王嫌2人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法官訊問林姓、王姓被告後,依據卷內事證,認被害人遭攻擊之部位集中於胸部、背部,頭部等人體重要器官所在之處,另王姓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其知道多數人持球棒圍毆被害人可能會死等情,被告等人糾眾攜帶鋁棒等毆擊被害人,而鋁棒等屬質地堅硬之器具,為足以對人之生命產生威脅之兇器,被告等人智識正常,當可預見集眾人之力,執持上開器械接連多次朝人體毆打,因被害人被眾人包圍,難以脫逃,故遭眾人合力在密集時間內以球棍猛力攻擊相加,極可能傷及身體重要器官導致死亡之結果,故被告所辯無殺人之意思,不足採信,堪認二名被告涉犯刑法殺人罪嫌之嫌疑重大。

而二名被告所涉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又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糾眾造成被害人死亡,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二名被告均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市新化王姓男子等人涉嫌毆打鄭姓被害人致死案,檢方將王嫌2人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新化區6月23日接獲通報,有1名35歲鄭姓男子陳屍在租屋處,新化分局警方勘驗後,發現死者身上有多處瘀青傷痕,加上現場有打鬥痕跡,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朝他殺嫌疑偵辦。

▲台南市新化王姓男子等人涉嫌毆打鄭姓被害人致死案,檢方將王嫌2人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台南市新化王姓男子等人涉嫌毆打鄭姓被害人致死案,檢方將王嫌2人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警方車追人循線查獲王姓(19歲)、林姓(25歲)男子2人,涉嫌夥同3名未成年嫌犯涉案,並查扣球棒、木棒及鐵棍等疑似犯案工具。警方調查,死者疑與王嫌等人有15萬元金錢糾紛,6月23日5名嫌犯等人強押死者前往中興大學新化林場後,以球棒、木棒等痛毆死者,再將其載回租屋處,直到鄰居察覺有異,房東進屋查看才發現鄭姓男子已死亡,即報警偵辦破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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