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恐怖情人散播性隱私圖影 蘇巧慧提案可聲請「禁制令」要求對方刪除

▲博士被抓後,N號房還是沒有消失,繼承者竟然還未成年。(圖/免費圖庫PIXABAY)

▲南韓N號房性剝削事件引起全球關注。(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南韓N號房性剝削事件引起全球關注,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近期準備提出另立《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對於未經允許偷拍到任意散布,全數加重刑責,最高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蘇巧慧表示,新推出的草案版本是參採婦援會的草案,讓可能成為受害人的民眾可以對法院提出禁制令,要求持有性隱私影像的對象不得散布,或者可以要求刪除讓加害人型態「親密關係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以減少來自第一傳播者的危害。

南韓N號房性剝削事件引起全球關注,駭人聽聞的網路性剝削案讓國內婦女團體驚嚇與憂心,向藍綠立委反應希望透過專法或修法方式,針對性侵與手機錄影拍攝上網等犯罪行為祭出重罰,以杜絕N號房在台上演。

根據國內現行法令,對於萬一南韓N號房事件發生在台灣,相關偷拍、傳播行為僅能透過《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規範,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者,也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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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現行法令,相關偷拍傳播行為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示意圖/123RF)

除了立院藍綠提出各版本「刑法」修正草案因應之外,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則積極草擬另立《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根據初步草案規劃,未經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以他法紀錄他人之性隱私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下罰金,但此罪屬告訴乃論。

蘇巧慧表示,其實在台灣媒體開始報導韓國「N號房事件」之前,自己就準備要在這個會期提出修正過後的版本,因為隨著全世界網路社群快速發展,台灣又是網路高度使用的資訊大國,勢必需要訂定對於網路上發生的新型態犯罪的條文。

她指出,在她2018年第一次推出草案後,就收到來自各界的回覆、批評、指教,重新檢討修正,其中也包含罰則的部分,她將參考國內相關犯罪的刑度、各界人士的意見,以及外國的性隱私相關法案的罰則,希望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可以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蘇巧慧指出,針對新推出的草案版本,是參採婦援會的草案,讓可能成為受害人的民眾可以對法院提出禁制令,要求持有性隱私影像的對象不得散布,或者可以要求刪除,這個做法一方面是來自德國曾經有過保護令的判例,而且禁制令或保護令主要約束的對象就是最主要的加害人型態「親密關係者」,正好可以對症下藥,減少第一傳播者的危害。

▲▼立法院院會,蘇巧慧。(圖/記者李毓康攝)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圖/記者李毓康攝)

根據《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內容還會規範包括二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八歲者;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者;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為之者;攜帶兇器為之者;意圖報復或毀損他人名譽者;意圖營利者等前項未遂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散播內容者,若未經同意將他人性隱私內容傳送予特定第3人,或以他法使特定第3人觀覽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在「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部分,將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為遏止傳播源頭,該草案也祭出重罰,「若未經同意散布、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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