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遭按摩師脫褲舔下體 性侵告不成的理由是「可能口水太多」

▲桃園市洪姓女子在八德區開設泰式按摩館,卻容留泰籍女子非法色情按摩。(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女子於按摩時熟睡遭按摩師傅趁機脫褲舔下體。(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小睛(化名)到按摩店按摩,放鬆熟睡時遭越南籍梁姓師傅趁機脫褲舔下體,驚醒後還差點被性侵,嚇得她連忙脫逃,向警方報案。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1年8個月,檢方再上訴,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小晴下體的確有被驗出梁男唾液,但研判是舔的過程流下太多口水,且私處可能遭驗傷器具從外部進入時帶進口水,而驗傷結果更無驗出精液,且雙方達成和解,法官斟酌量刑,判梁男1年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於台北市某家按摩店內,當時小晴是與梁男共處一室,按摩過程中放鬆入睡後,孰料,遭對方脫褲以舌頭舔肛門及私密處周圍,驚醒後試圖要掙脫,梁男竟還想將她壓住以生殖器插入下體,嚇得她連忙逃離現場,趕緊報警,赴醫院驗傷,結果的確顯示有梁男唾液,但無驗出精液。

梁男於偵訊時否認犯行,他還辯稱「對方在按摩過程中驚醒,脫掉內褲大哭,再自己穿上褲子跑掉」,企圖影射是小晴自己捏造整起事件。一審只依強制性交未遂罪予以判刑,但檢方不服再上訴,更根據出庭做證醫師的說法指出,若當時梁男只有舔局部,那口水應只殘留於局部,再加上「女性陰道只會排出外來液體而不會倒流」的說法,認為法官一審時忽略醫師的採證專業性,故請求改依強制性交既遂罪判刑。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時,對被告應採有利的推定,且被害女子有提及當時沒有東西插入下體,因此認定一審判決依據無誤。梁男雖有與小晴達成民事上的和解,但仍未獲得對方諒解,經高院斟酌量刑,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有期徒刑1年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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