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藥簿夾85元菸送收容人解癮 台中看守所管理員記過調職再賠25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2013、2014年間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擔任戒護科管理員,某日陳姓收容人開口索討香菸解癮,他將自己價值85元的香菸送給對方,當作是安撫情緒的手段,沒想到後來卻觸犯貪污(汙)治罪條例,一審被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他不滿上訴。台中高分院考量到黃男已被記過調職,改判處1年3個月,緩刑4年,同時還得支付公庫25萬元。

▲▼示意圖,吸毒,抽菸,菸草,大麻,毒品,成癮,癮君子,危險,捲菸,濫用,犯罪。(圖/123rf)

▲黃男將自己的香菸送給陳姓受刑人,結果自己因此吃上官司。(示意圖/123rf,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黃男擔任戒護科管理員,主要職務是管理舍房、戒護收容人,還要保管及分給收容人的飲食、衣著、臥具以及生活用品等;而陳男先前因為毒品案件入獄,關押期間突然很想抽菸,於是開口向黃男討要香菸解癮。

雖然獄方規定收容人可以吸菸,但只能購買合作社販賣的品牌,不能由外界送入或是自行攜入。黃男當時為了安撫陳男的情緒,將自己的香菸用簽藥簿夾著,再透過舍房窗口交給對方;後來陳男得知同房的羅姓舍友即將轉執行,於是把香菸轉贈給羅男,沒想到後來看守所實施安全檢查,卻因為這一包不同品牌的香菸掀起風波。

▲台中看守所。(圖/翻攝自Google街景)

▲黃男目前已從台中看守所調至花蓮看守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黃男出庭時坦承,他確實違反勤務將香菸拿給陳男,但並沒有任何圖利犯行,況且事發當天是星期六,監所的福利社沒有營業,考量到需要「穩定囚情」,才會把自己價值85元的香菸遞出去,難認有任何主、客觀的犯意,欠缺「法敵對性」而有阻卻罪責之事由,充其量就是行政違規,不成立圖利罪。

不過,一審台中地院法官依法判處黃男2年6個月有期徒刑,他不滿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黃男遞出自己的香菸,但並未向陳男收錢,偵查過程中也相當配合,事後則被記過一次、連兩年考績乙等,同時調職前往花蓮看守所,因此改判他1年3個月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4年,條件則是必須支付公庫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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