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行犯,人人都可逮捕嗎?檢察官:利害關係人可逮捕

▲▼手銬。(示意圖/達志影像)

▲非現行犯可以逮捕嗎?檢方:通緝,又是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是法律上的規定;但非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嗎?有檢察官PO文指出,非現行犯並非人人可以逮捕,但只要利害關係之民眾遇到通緝犯,是可以自行逮捕通緝犯,並送交警察機關。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舉出某案例:家住花蓮的胡姓男子,在墾丁大街超商內觀望,趁著店員不注意偷拿走一瓶高粱酒,隨即走出店外逃逸。薛姓店員盤點發現商品減少,調閱監視器才知道遭竊。翌日薛姓店員上班,竟看到同樣穿灰色衣服的胡姓男子,走進店內購買泡麵準備享用,正要走近詢問,胡姓男子即拔腿跑走,薛姓店員連忙追出逮人並報警。墾丁派出所員警據報到場,詢後將胡姓男子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

蔡正傑表示,本案例中薛姓店員可以將前一天可疑涉嫌竊盜的胡姓男子逮捕嗎?關鍵在於胡姓男子是否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依《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也就是只有「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見義勇為將犯罪人逮捕。

蔡正傑解釋,依報載胡姓男子是「翌日」再次前往超商,顯然非屬「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胡姓男子只是穿著同一件衣物到超商,而身著之衣物與竊盜犯罪無關,非屬「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所以胡姓男子已非屬「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其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薛姓店員雖發現穿著相同衣物胡姓男子出現在超商,依法只能通知警察到場處理,請警察確認其身份並進行調查,店員自行將胡姓男子逮捕,可能衍生誤認之糾紛。

最後蔡正傑提出,依前所述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民眾是不可以自行逮捕犯人,但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換言之,有利害關係之民眾遇到通緝犯,是可以自行逮捕通緝犯,將之送交警察機關。本案例中若胡姓男子已在該超商多次竊盜,且因故被通緝,薛姓店員才可以將之逮捕交給司法警察處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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