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共青團校簽姐妹校? 教部:專任教師不得赴陸任教、最高罰50萬

▲▼親子教育、高中、學生上課、高中數學、高中生、教育、老師、教師、互動問答、舉手發問、教室(圖/記者林世文攝)

▲教育部表示,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大陸任教。(示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近日有媒體指出,有學校教師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形式,接受大陸落地招待,以及大學校院與大陸共青團校簽訂姐妹校等情事。對此,教育部表示,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大陸任教,目前已要求學校立即改正,並進行強化監督,之後如有再犯將立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罰,最高可處50萬罰金,並可連續裁罰。

教育部指出,在去年6月20日已行文至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確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大陸任教,爰重申及提醒學校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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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有學校教師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形式,接受大陸落地招待,以及大學校院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簽訂姐妹校等情事。教育部表示,即日將再行文提醒各級學校遵循現行兩岸法規及政策辦理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並要求學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做好完整的審核及交流記錄,以備教育部查核,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台北市西門國小開學日校長老師扮裝歡迎學生,小學生開學第一天上課情形。(圖/記者湯興漢攝)

教育部提醒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在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教育部重申,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書約須報經教育部許可後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教育部強調,一直以來均與相關部會保持聯繫並主動掌握相關教育交流動態與案例,並特別查察違反相關法規之教育交流樣態,教育部於近日主動查獲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料,已要求學校立即改正,後續會通函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之後如有再犯將立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教育部強調,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均不得違反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提醒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在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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