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我們與惡的距離】為什麼法官不接受採訪?

▲▼ 《我們與惡的距離》(圖/公視提供)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記者想要採訪法官卻遭遇困難?原因出在「法官不語」,法官在審判前或當中表明自己的意見,就有可能影響判決的公正。(圖/公視提供)

《我們與惡的距離》一劇,描述台灣社會中曾發生且持續在發生的傷害與殺害、加害人與被害人各自的糾葛。劇中某片段描述記者想要採訪法官卻遭遇困難,為什麼記者不能採訪法官?或者說,為什麼法官不能接受採訪呢?

「法官不語」原則

法官作為使用法律的人,自己其實也受到法律的拘束,例如「法官倫理規範」。其中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自己正在承辦的案件(或即將承辦的案件),不應該公開發表評論,以免影響審判過程。除非法官可以預期自己的發言不會影響到判決的過程與結果,才可以公開發表意見。這條規定就是法官不能接受媒體採訪、針對案情發表公開評論的原因,有一些人也會把它稱作是「法官不語」原則。

至於為什麼要禁止法官針對個案發表評論呢?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避免影響審判」。舉例來說,在比賽之前,裁判就公開表示,「我真的非常不喜歡A隊,我覺得他們常常做小動作」,身為觀眾,你會不會懷疑這場比賽的吹判有問題?作為A隊,你這場比賽的態度與努力會不會受影響?作為B隊,你會不會覺得隨便打都贏?

司法是民主社會用來解決爭議的一個機制,所以「必須讓每個人都服氣」,不論是觀眾(社會)、AB兩隊(當事人)都一樣。如果法官在審判之前或審判當中就過度表明自己的意見,就有可能讓社會產生質疑、讓當事人辯護受影響,因而影響最後判決是否公正,也影響了「司法公信」。

另一個類似的理由是,法官發表公開評論,有可能產生自縛性而影響判決。例如法官在審判初期說「我覺得A的問題很大」,但審判是持續性的,到審判末期發現許多證據對A有利,畢竟法官也是人,這時候會不會拉不下臉,硬是找理由判A敗訴?

而再延伸出,希望法官對於「別的法官的案件」也不要評論,以免同儕壓力影響了該案法官的判斷,進而影響判決不公正的結果。(請參考張升星教授的文章-「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的憲法檢視)

簡單來說,法官是寫判決的人,如果真的有意見,就應該專心在審判裡,把所有意見都呈現在法庭裡、寫在判決裡,藉此讓大眾來檢視,也讓當事人能夠信服。總不能判決寫完了,又接受媒體採訪才說:「喔,那個時候我覺得他……所以……」,這樣不就表示當時沒有好好審案、沒有好好寫判決嗎?

從這個邏輯來看,其實沒有採訪法官的必要,因為他想說的、他能說的,都在判決裡了,媒體或記者自己可以去找判決書來看、來分析,為什麼法官這樣判、法官這樣判哪裡不對。(參考姜世明教授的文章-新訂法官倫理規範評析)

時代在變,法官似乎該多講點話

不論是國內或國外,其實有越來越多法官在媒體上投書發表意見,背後的原因,包含了社會結構的改變與媒體霸權的展現。

有些人認為,以前希望法官不語是要保護司法公信,認為清者自清,但在媒體與資訊越來越發達的現代,有時候謠言或誤解反而更容易散播,以至於淹沒了事實。即便判決寫出來了,如果有人誤解或不當曲解,反而是更加傷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在不影響判決公正的情況下(例如已經判完了,或是不公開案情與審判資料),法官反而應該多說話,傳達正確的司法結果。

另外也有人認為,在台灣,法官不語原則不需要像國外一樣那麼嚴格。舉例來說,美國有陪審團制度,如果法官發表意見,會影響到陪審團,進而影響審判。但我國既然沒有陪審團,自始自終都是由法官來審判的話,橫豎最終都是法官的意見,似乎就沒有強烈要求法官不能說話的必要性。(參考蘇永欽教授的文章-夏蟲語冰錄(95)-法官為什麼不語?) 

我覺得,法官確實不應該對個別案件過早表示意見或過多的意見,以維持案件的審判公正;但在審判結束後,法官又何嘗不能向大眾再次說明他的判決呢?假如事後的評論都不超過原判決,只是將專業文字轉化成生活用語,將精簡的用語轉化成厚實的脈絡,或許更能加強司法公信,這樣反而是好事,也更能促進社會與司法的溝通。

法官不語,或許也是想避免法官在媒體上與他人口水戰,但現在的媒體確實有誤導或不實的傾向(最近NCC也開始裁罰不實報導),用言論來對抗言論,難道不是言論自由與民主社會的真諦嗎?

附註

張升星-「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的憲法檢視:
美國法官守則對於法官公開評論有三例外,職權必要、程序解釋與學術發表
法官不語不是普世標準,是一種因需求或案件而衍伸的倫理規範,也因此有人覺得法官完全不能說話,有些人覺得法官更應該積極說話。
不語的理由:
1. 審判具有持續性,如法官先發評論,但在審判過程中發現結果與先前意見不同,有可能產生自縛性而偏頗
2. 公開發表評論,可能強化法官對個案的偏頗心態,忽略不同之聲音
3. 對他案評論,可能產生同儕壓力,影響他案公正性
近來的批評:社會結構改變,對話反而有可能促成個案判決公正;媒體霸權,媒體逐漸有第四權的優勢,不語會讓司法權對第四權沒有抗衡的能力;維護司法公信,面對媒體的沉默,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單純沉默不見得能平息紛爭;促進法治教育

姜世民-新訂法官倫理規範評析:
§17訂法官不語,兩個目的:1. 維護司法公信力 2. 職業道德(非親臨不宜貿然批評)
法官的言論自由展現在個案的價值決定,不宜走社運式訴諸群眾之邏輯謬誤,如允許法官任意評論他案,或可博得媒體版面,但對司法公信破壞更大。

蘇永欽-夏蟲語冰錄:
法官不語的目的:個案公正(避免當事人或陪審團被法官的意見影響)
因此英國美國等較注重法官不應公開表示意見;大陸法系則否。
如果不影響個案公正,似乎就沒有不語的必要性,進而衍生出「保護司法公信」目的,法官語似乎就有正當性基礎(最上位概念:保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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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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