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刑法 3人以上為「聚眾」、 罰金從300元調升至10萬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主持。(圖/記者陶本和攝)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主持。(圖/記者陶本和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針對街頭鬥毆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周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行政院經跨部會協調後,14日召開的院會通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第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同時大幅提高罰金,從300元提高到10萬元;此外,將「公然聚眾」認定標準聚焦於「鬥毆」,期望外界不要誤解為也擴及集會遊行,因此暫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依現行 ⟪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行政院14日審查通過 ⟪刑法⟫第149條及150條修正案,本次修法參考⟪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例,亦即三人即可構成組織,將聚眾的定義明確化為三人以上。另外,由於修法前罰金僅處300元以下,國人普遍無法接受,因此這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為8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降為2次。

至於現行⟪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 兩項加重處罰要件,並得加重期刑至 2分之1;罰金提高為1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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