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撫胸摸下體「約同居試用2個月」卻判性騷不成立 監院糾正海大

性侵,撿屍,強暴,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A女被助理教授碰胸與私處,海大性平會卻判定性騷擾不成立。(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黃克翔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海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的學生A女,曾在2016年向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情,自己被陳姓助理教授親吻、碰胸與私處,和提性愛邀約,3天後對方再問是否同居、3個月觀察試用期、看A片等,但該校性平會卻判定性騷擾不成立。針對教育部受理調查性平會是否違法或處置不當,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3日通過調查報告,以及對海洋大學的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據訴,其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時,2015年4月25日晚間被陳姓助理教授企圖性侵,經其極力反抗才免受性侵。其向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檢舉,性平會雖在調查報告中提及陳姓教授承認對其為親吻襲胸、觸摸私處、性愛邀約同居、買春、兩個月的試用期等行為,惟性平會居然判定性騷擾不成立。其深感痛心,於2016年5月間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強制猥褻、妨害秘密等罪之告訴,於2017年6月間向壹周刊爆料後,教育部方受理調查性平會是否有違法或處置不當。其為此事學業延宕且罹患憂鬱症,不知如何面對人生等情」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3日通過調查報告及對海洋大學之糾正案。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此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高鳳仙表示,海大陳姓專任助理教授在2015年4月25日晚間11時至翌日清晨5時,對A女親吻、碰觸胸部與私處、性愛邀約等行為,又在同年4月28日對A女詢問是否同居、3個月觀察試用期、空窗期如何解決性需求等問題,並提及看A片、口交及買春,雖無證據顯示陳師上開行為對A女構成性騷擾,但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嗣後又未能主動迴避,在同年10月17日簽署同意書擔任A女的論文指導教授,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專任教授服務規則」第13點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22條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說,海大在A女於2016年1月20日申請調查其遭陳師性騷擾案後,其性平會雖認定陳師之行為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決議給予「書面警告」及「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卻不依法移送教評會審議懲處,A女不服性平會調查結果,於105年5月25日提出第1次申復。

▲ 大學入學學科考試 海洋大學基隆考區學生違規滑手機。(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高鳳仙提到,海大性平會重新調查後,對陳師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教評會雖依性平會之建議改為「暫停一年接受新進研究生的指導工作」及「接受至少8小時之性平相關課程」,惟該2項處置均非該校「教授服務規則」及「教師倫理守則」所定之「處置」,且均非「懲處」。A女再於2016年12月27日提出申復,性平會卻仍維持原定之處置,遲至本院詢問時,該校始知於2018年5月25日召開校教評會重新審議,核予陳師「1年不得年資晉薪」、「3年不得兼任行政主管及校外兼職」之處置,確有不當,因此糾正海洋大學。

高鳳仙表示,教育部遲至監察院詢問時,始釐清上開處置均非屬合法之處置與懲處,亦有監督不周之疏失。此外,海洋大學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而非生活輔導組收件並續處,與該校規定不符,且該校以諮商輔導組同時辦理性平會業務及被害人輔導工作,與教育部歷來所持立場不符,應由教育部督促海洋大學確實檢討改進。

高鳳仙指出,針對A女之學業,海洋大學於監察院調查後,已於2018年3月22日協助A女再次更換新任指導教授,並於本院詢問時允諾將持續協助A女撰寫論文,未來仍請海洋大學持續費心協助A女,以維護其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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