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陳贈吉/強化第一審裁判品質 為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打好地基

法槌,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院希望透過「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解決訴訟曠日廢時的弊病,立意值得肯定,但是否真的能幫助人民解決紛爭,或只是紓解過多案量而已。(圖/視覺中國)

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司法院於2018年6月間完成制度建構的具體改革內容。依據司法院新聞稿,「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在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法院,讓訴訟及早確定;而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處理法律爭議及統一法律見解,形成類似金字塔的資源分布,以解決我國訴訟制度所面臨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終審法律見解分歧,導致訴訟制度曠日廢時,無法充分發揮解決紛爭功能的困境。

司法院希望透過「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解決我國司法實務長期以來的弊病,其立意與目的值得肯定;不過,具體的改革內容,是否能夠確實幫助人民解決紛爭?抑或只是讓司法機關得以紓解過多的案件量?

以《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例,此次修正草案擬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此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也納入適用同法第469條之1的「上訴許可制」,以該款事由提起上訴時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其修正理由認為,該款規定的情形,常涉及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是否妥當;為貫徹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意旨,不得過度介入事實認定,因此上訴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第2項要件,並經最高法院許可。

然而,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最高法院近五年民事上訴事件,有高達七成一以上是以「駁回上訴」終結,而2017年駁回上訴的比率為74.04%;換句話說,絕大多數上訴第三審案件都是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也因此,近年來有人以「大屠殺」來形容最高法院「濫駁」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如果《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再將「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此種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也納入「上訴許可制」,反而增加上訴第三審的難度,也難保法官不會將「不願意」審理的棘手案件,透過「上訴許可制」予以駁回上訴而草率結案。

「訴訟權」是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訴訟權」的核心內容是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讓人民有及時、充分回復並實現權利的可能;「審級制度」是訴訟程序的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的功能。

一旦擴大「上訴許可制」的適用範圍,必須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有符合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的情況,最高法院才會許可第三審上訴。但在第二審判決確實具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的情形,人民事實上未受到合法公正的判決;倘若未能符合「上訴許可制」的要件,將無法提起第三審上訴,透過「審級制度」糾正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人民的權利反而無法透過法院裁判予以回復或實現。

在目前人民對於司法裁判的信賴度普遍不高,誠如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所言有如「命懸一線」的情況下,增加第三審上訴的要件限制,不僅無法透過「審級制度」糾正下級審裁判的錯誤,更無助於提升裁判品質,人民也不會提升對於司法裁判的信賴度,反而更讓人民的權利成為司法機關「紓解案源」的犧牲品,限制《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形成「惡性循環」。

如果司法院要以「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為目標,當務之急應該是強化第一審法院的裁判品質,而非限制人民提起第三審上訴;一旦提升裁判品質,裁判結果足以獲得人民的信服,人民自然會減少提起第二審甚至第三審上訴,上級審法院也就不會有案件量過高的問題。待此種「良性循環」形成後,也沒有必要增加提起第三審上訴的要件,如此一來,即使司法院未刻意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各級法院的案件分布與運作情況,也會自然符合「金字塔型」的理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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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李永然(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陳贈吉(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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