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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贈吉

李永然、陳贈吉/「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應相契合

「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應與《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相契合,宗教界自然就可以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也才能真正確保未來在《國土計畫法》下宗教建築得以永續發展,使宗教繼續在臺灣發揮淨化人心及安定社會的作用。

【北監案】李永然、陳贈吉/禮尚往來的「三節送禮」,能讓公務員甘冒犯罪風險?

事實上在公部門也都有在三大節日「致贈禮品」或「發放獎金」給員工的情形。因此,我國司法應該要「接地氣」,在審理案件時不能無視我國社會「三節送禮」的民間習俗。

李永然、陳贈吉/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了,那寺廟呢?

國土計畫攸關我國未來國土利用之永續發展,自應平衡兼顧各方不同需求,不應顧此失彼,因此,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不能只著眼於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也應重視能夠提供人民精神食糧之宗教界,輔導寺廟完成合法化。

李永然、陳贈吉/落實國土計畫也應兼顧宗教自由保障

政府應比照日前三讀通過修正之《工廠管理輔導法》,制定輔導宗教土地使用合法化之相關法律,將現行宗教建築之使用地轉為《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宗教用地,確保宗教團體既有之土地使用,不致因國土計畫實施而受限制,貫徹宗教自由保障。

李永然、陳贈吉/大法庭上路,終審法院的未來挑戰

新上路的大法庭制度,目的在於統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固然有助於提升終審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及安定性,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感;但由於訴訟程序更加繁瑣冗長,對於法官及案件當事人而言,必然增加過去所無的負擔。

李永然、陳贈吉/國土計畫也不能侵害人民宗教自由

我國宗教建築坐落的土地受到《國土計畫法》規範。但在不妨礙農業發展前提下,呼籲可適度開放「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土地可申請使用為宗教建築,使居住在「農業發展地區」的人民得以就近從事宗教活動,確保人民之宗教自由。

李永然、陳贈吉/【律師法修法】被強制的公益服務

本次行政院提出的《律師法》修正草案條文多達146條,是自民國30年制定公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正,但其中強制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已增加律師執業的限制與負擔,侵害律師的執業自由,而違反憲法工作權的保障。

李永然、陳贈吉/國土計畫須兼顧宗教自由保障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中已經增加宗教用地規定,也期盼內政部能夠在《都市計畫法》中,比照《國土計畫法》增訂宗教區的明文規定,讓宗教團體受《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保障能更臻完備。

李永然、陳贈吉/司法官評鑑應兼顧監督及審判獨立

司改國是會議就司法官評鑑已做成相關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即應依據各項決議進行修法,特別是強化評鑑決議的效力,確立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與淘汰機制,也應明文規定發動個案評鑑的合理要件及程序,避免案件當事人濫用評鑑制度,兼顧審判獨立。

李永然、陳贈吉/司法命懸一線 沒人談什麼改革

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低,原因在於案件量過高,影響辦案品質,建議修法增加法官員額,並遏止不當濫訴,藉此減少法官案件量負擔,才是提升辦案品質之道,人民才有可能增加對於司法裁判的信賴。

李永然、陳贈吉/解不開的限制出境?最高院未支持高院開明見解的遺憾

桃園市議員邱佳亮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高院原裁定暫時解禁,後遭最高院駁回。限制出境處分遭外界批評有違憲疑慮,且立委已提案修法,法院在決定是否做成或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時,應參酌修法方向,衡量人民權利侵害與公共利益。

李永然、陳贈吉/偵查不公開落實無罪推定 不再未審先判

偵查不公開,確保國家偵查犯罪得以順利進行外,還可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及隱私,以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倘若被告遭誣告,雖然案件偵查、審判結果可能是不起訴或無罪,但已被貼上「犯罪人」標籤,遭到未審先判,其名譽損害卻難以回復。

李永然、陳贈吉/強化第一審裁判品質 為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打好地基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在第一審法院,終審法院專注處理法律爭議及統一法律見解,解決訴訟曠日廢時的困境。但當務之急應是強化第一審法院裁判品質,一旦裁判結果獲得人民信服,自然會減少提起第二審甚至第三審上訴。

李永然、陳贈吉/GPS科技偵查不宜由檢察官片面決定

法務部提出《通保法》修正草案,希望將GPS衛星定位等科技偵查方式予以合法化,為了辦案之便卻侵害人民的隱私權。較妥適的方式,應該是回歸到《刑事訴訟法》中,就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的要件與限制,予以明確規定。

李永然、陳贈吉/限制出境法制化 遷徙自由一點也不能少

在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完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應該是儘速在《刑事訴訟法》中制定相關規定,使限制出境處分得以明文化以解決違憲疑慮。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一刻也不能等。

李永然、陳贈吉/限制出境修法前也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在《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通過前,應遵循釋字第736號解釋意旨,將限制出境以書面送達被告,使被告能及時提起「準抗告」予以救濟,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有權利即有救濟等《憲法》原則,保障人民訴訟權。

李永然、陳贈吉/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基本法》不可能凌駕《憲法》

原訂10月24日進行立院審議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因反對聲浪而暫緩。此次反對意見有些是流於空泛的政治語言,也讓十餘年來難以解決的《宗教團體法》立法問題再次向後延宕。

李永然、陳贈吉/合憲的《宗教基本法》讓宗教自由法制化

跨黨派立委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可成為未來內政部在擬定《宗教團體法》草案時所依循的立法準則,更可凸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成為華人社會的宗教立法先驅。

李永然、陳贈吉/【公司法大翻修】看懂SOGO條款 偽造文書確立可撤銷或廢止公司

被暱稱為「SOGO條款」的新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4項,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判決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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