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給付差異。(表/記者李蕙璇製繪)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一名車主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續保截止日當天發生車禍,處理事故後39分鐘趕緊去超商繳保費,以為相差沒多久還來得及,沒想到仍遭產險公司以逾期未繳納保費,致保障中斷而拒絕理賠車輛維修費理賠金。
保戶在9月16日下午2時32分開車發生車禍後,同日下午3時11分到超商繳納續保的保險費,完成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續保程序。之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該交通事故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的保險金,但遭保險公司拒絕。
保戶認為,依照保險公司寄發的續保通知繳費單所載,最後繳款期限為9月16日,也就是說只要在繳費單標示的日期前完成繳費就完成續保,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約理賠。
然而,保險公司卻表示應以繳費時間點為準,也就是超過規定的中午12時截止期才能列為有效的完成續保。但保戶主張繳費單上載明9月16日前完成繳費,並沒有寫時間點,以其立場會認為只要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即可續保,不會斷保,如今卻斤斤計較繳費的幾點幾分,產險公司人員顯然沒有清楚告知或載明會有斷保的可能性跟風險。
保戶因此主張續保通知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是9月16日,而保費是在當日下午3時11分完成繳納,沒有更改任何續保內容,保險公司自應依照保單內容理賠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之保險金,卻仍遭拒賠而只好向保險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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