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壓醉女脫褲舔X 一審「驗出DNA」有罪二審卻大逆轉!

▲▼戀愛,約會,男女,愛情,玫瑰,交往,婚姻,幸福,情侶,結婚,求婚。(圖/達志/示意圖)

▲二審法官認定何男提告傷害,才讓對方也提告,進而擴大為性侵害,因此撤銷一審判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何姓男子竟對酒醉的小夏(化名)脫褲、舔陰性交得逞1次,遭對方怒告。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在小夏下體驗出有何男DNA,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何男辯稱,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因感情爭端,進而擴大為性侵害,因此將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何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2016年11月26日到美容健康事業按摩店消費,因體恤小夏與其他客人喝高粱酒喝到不醒人事,因此將她至下班前的全部時段買下,未料竟色慾薰心,在按摩包廂內褪去她的裙子、內褲,並以舌頭性侵下體得逞;小夏被突如其來的侵犯行為嚇醒、踢開對方,並急忙將衣物穿好,旋即躺回按摩床上休息;誰知何男不死心,過一段時間後又再次親吻小夏嘴巴、脖子及撫摸胸部,當對方反抗時還暴力扯破她的衣領,並強壓按摩床上,造成她身體多處挫傷,直到外頭人聽見爭吵聲,進入包廂制止後,才停止暴行。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查出,小夏的外陰部及陰道深部的檢體與何男唾液DNA進行比對,發現兩者相符合,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何男4年徒刑。何男表示,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案發前就已發生多次性關係,因對方有裝避孕器,性交時都沒有戴套。他強調,案發當天確實沒有性侵小夏;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表示,何男有提出案發前幾天兩造雙方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且裝置避孕器乃為個人私密隱私,若2人關係只是普通朋友,何男又怎麼能知道此事,加上女方提告前,何男早已對小夏提出「率眾毆人」的告訴,足見有挾怨報復的可能,進而擴大為性侵害,因此將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何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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