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軍人年改(四)行政院軍改版本的爭議

冷眼看軍人年改(四)——行政院軍改版本的爭議

▲強行通過行政院版軍改草案爭議條文,這樣的抗爭場面肯定會更加激烈。(圖/記者林健華攝)

行政院所謂的「軍人年改」,正式名稱應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二讀前為期一個月的政黨協商期,61條條文中,有28條引發在野黨、退伍軍人團體疑慮,爭議條文若強行立法,軍人的權益將遭受嚴重的侵害。

國防部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業務主管機關,也是法律修正的源頭,針對民進黨政府高舉軍公教年金改革大刀,國防部雖盡全力爭取軍人最大權益,送出所謂的「軍版」,但草案一進行政院,就被政務委員林萬億所主導的「年金改革委員會」及行政院法規單位竄改得體無完膚,增列了民進黨意識形態條文,戕害軍人權益,也讓國防部揹了黑鍋,遭受退伍軍人團體撻伐、情緒洩憤,有苦難言。

▲腳踢年改會召集人、三軍統帥芻像,表達的是退伍軍人的不滿,影響的是軍人對國家的信任。(圖/記者林健華攝)

行政院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中,對損害軍人權益的爭議與矛盾條文包括:

一、修法溯及既往。

按法律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現役或未來新進人員自有其選擇權,但退伍軍人皆已依國家法律規定服役,完成契約或法定役期,並依不同階級、年資,經明文核定各項退除給與在案,政府自應遵守法令規定依法給付,沒有迴避責任的空間。

行政院軍改草案雖設有38,990元樓地板,但僅溯及既往領取退休俸金額超過樓地板的退伍軍人,必須按照比例刪減,但對於原領金額低於38,990元者,並未溯及既往將他們的所得提高至樓地板,打臉民進黨「砍高官、照顧中基層」的說詞,一法兩制,違反立法意旨。

二、第23條軍校軍訓併計年資,僅限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者。

國軍自86年起陸續實施「精實案」裁軍5萬人,為疏處年資17—19年者提前退伍,依據《兵役法》軍訓折抵役期規定,訂定軍校年資可以併計退伍年資,同時,國防部也祭出發給「疏處獎金」,讓年資已滿20年、未滿服役最大年限人員提前退伍,空出「實缺」,該措施,確實為國軍大裁軍達成員額疏處目標。

因民進黨軍改溯及既往,引發87年6月5日以前退伍軍人不滿,要求回復軍校年資併計,重新計算退伍金核算;按照當年退伍金基數計算規定,原不適用者每人將增加最少7個基數,政府必須補償個人20萬元以上。

▲退伍軍人夜宿陳抗,標齊對正的帳篷,展現一生軍人特質。(圖/記者林健華攝)

三、第34、35條針對退伍軍人再任或轉職公職、國營事業、公立學校等,每月所領取的薪資,只要超過政府機關文官委任一級的薪水,就停發退休俸。

以服役滿20年領取退休俸的中、少校來說,年齡概為42—45歲左右,正值奉老養幼最需用錢之際,原本每月5萬多元的退休俸,經過年改刪減後僅剩4萬出頭,優渥生活是夢想,連養家活口都很困難,尋求事業第二春彌補生活所需費用缺口,勢所必然。

行政院版嚴苛設定停發俸金標準及轉職職類等要件,對因軍改被已刪減原有該領退休俸金額,又無法事業第二春彌補生活所需的不足,不但打臉蔡英文總統多次「軍人退撫制度一定會考慮到軍人工作的特殊性」宣示,還有違現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更阻斷退伍軍人自謀生活的生路。

四、第37條有關退伍軍人配偶需年滿55歲、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才能支領遺屬年金(現行俗稱半俸)。

軍人因任務屬性、職缺、駐地調任影響,很難兼顧家庭照顧,絕多數軍人配偶通常無業持家,加上婚姻時年齡男大女小,通常約差3—5歲,若以42—45歲退伍領取退休俸而言,子女正值國、高中階段,如果領俸退伍軍人死亡,其配偶要等到55歲才能領取半俸,必然產生家庭經濟收入空窗期10年左右,退伍軍人家庭遺屬生活勢必陷入絕境。

軍人配偶婚姻關係必須持續10年以上規定,主要是為防堵過去年輕陸配藉與老榮民假結婚,俟其死亡後領取其遺屬半俸的所謂「紅寡婦」問題,但對可能晚婚、離婚、再婚者而言,這一規定,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財產權。

▲蔡英文政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聽得到退伍軍人的新生與憤怒嗎?(圖/記者林健華攝)

五、第29、39、59條規定每5年就提撥率及給付額的滾動式調整。

過去,軍人自行提撥的退撫基金,全數納入考試院軍公教退撫基金統一管理、投資、給付,但基金的轉投資操作盈虧,只能任憑基金管理委員會黑箱作業,提撥單位根本無法有效監督,此次修法規範軍公教退撫基金提撥單位可以派代表監看管委會運作及財報,算是唯一亮點。

但據「國防部財務影響評估報告」推估,服役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後,可維持基金30年財務穩健運作,卻又訂定滾動式檢討機制,處處規避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又在第59條明訂法案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律定5年內應定期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狀況檢討;等同宣告此次軍改僅是「過渡」條款,未來隨時再啟動年金改革,不利軍心士氣維穩。

六、第42、43、44條規定軍、士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2年之配偶,離婚時,得請求分配該軍、士官支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

本條款被稱為「尤美女偷渡條款」,是立法院審查公、教人員退撫修法時,因朝野嚴重衝突,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趁國會紛亂、無暇討論之際,夾帶通過的法律條文,國防部全案討論時,認為這條款將嚴重侵害軍人婚姻、士氣的穩定,送出「軍版」時,並無此條文,是行政院審查時,考量公教人員已經立法,軍人不能排除在外,且為避免引發公教人員反彈,才加入「行政院版」條文內。

公教人員對這一與《民法》婚姻篇所規範的離婚權利義務衝突的法條,已表達不滿情緒,正尋求亡羊補牢之道,而正審查中的軍改條例,還要重蹈覆轍,不管現役或退伍軍人團體都感憤怒,直指婚姻離異,不管男官、女官,按照《民法》,兩造都能「協商」財產權分配,但此條文入法,無疑「強制」軍人在履行《民法》規範後,還得再被剝第二層皮,是惡法。

退伍軍人團體強烈表示,立法院民進黨團若強行通過這麼重大爭議的法律條文,未來退伍軍人的陳抗強度自會越來越強、越來越激烈,不管民進黨也好、蔡英文政府也罷,都必須負起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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