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停車場大剌剌脫光衣物還露鳥 因使用率低獲判無罪!

▲▼停車場,空曠,安全,停車,車輛。(圖/記者周宸亘攝)

▲法院停車場「露鳥」獲判無罪。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為撿拾回收物,騎乘腳踏車至橋頭地方法院南側機車停車場,卻將全身衣物脫光後裸露生殖器,被法警發現後,就被依以公然猥褻罪起訴。橋頭地院近日則是認為停車場當時無停放任何車輛,不足以使人觀覽之意圖,因此判他無罪。

據判決書提到,法官在南側7樓樓梯間,向停車場望去時發現林男,並通知法警室,而法警第一次前往停車場查看時並未發現他,等到副法警長再次前往停車場時,先發現他騎乘的腳踏車,繼續尋找才發現他全身赤裸並有立刻躲藏的行為等,顯見他當時不欲為他人所見,加上停車場當時無停放任何車輛,足認他應無將全身赤裸的猥褻行為,讓在停車場附近出入之人或是遠在數十公尺外可能站在高樓層樓梯間的人看見,以刺激性慾或滿足其性慾,並引起他人羞恥或厭惡感意思。

而林男否認公然猥褻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不是我,我是要在那裏要尿尿」。

判決書指出,最後,法官認為檢察官所舉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林男有何使人觀覽意圖,無法為確信他有罪之認定,既不能證明他犯罪,則應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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