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牠,就不要傷害牠! 法界呼籲尊重愛惜毛小孩

▲▼好朋友野餐日,寵物毛小孩。(圖/記者周宸亘攝)

▲法界人士談動物保護,呼籲更愛毛小孩。(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以往刑事法律保護的對象,僅限於與「人」有關的法律。隨著國民知識水準的提升,我國在1989年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後1998年再制定《動物保護法》,將家中飼養的犬貓等毛小孩,列入保護。因此法界人士呼籲,應以友善的方式對待家中犬貓,千萬不可動輒加以虐待。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指出,過往立法者於刑事法律中,對於生命、身體法益的保護,舉凡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認為只有人才有資格成為保護的對象,其他有生命的動物則不受保護。1970年代以後關於動物保育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終於在1989年立法者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育法》,成為我國自然保育史上重要里程碑,且為我國第一個以保育動物為目的之法律。其中第4條將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以及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劉哲嘉進一步指出,同法第41條更規定任何「不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50條則規定「任何不法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足見我國對於野生動物保育、利用的重視,並希冀維護國內物種的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

至於攸關毛小孩的法律,是1998年制定的《動物保護法》。有別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在於維護生態平衡的概念,《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主要將保護的「動物」範圍限定於「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相同於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動物保護法》也有相同的處罰規定,第25條規定「任意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條第1款則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此,一般常見家中的貓、狗寵物的生命、身體,也獲得《動物保護法》的保障,不得任意宰殺或使之遭受傷害。

劉哲嘉最後呼籲,民眾於飼養家中犬貓時,應以友善的方式對待,千萬不可動輒加以虐待。畢竟人類為萬物之靈,本應以同理心來對待所飼養的寵物,《動物保護法》的入罪化固能嚇阻飼主的不當虐待,但是既然願意飼養寵物,就該好好用心疼愛我們的毛小孩 ,「愛它就不要傷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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