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小孩去上班!政院拍板修正幼照法 企業可辦幼兒園

▲▼小朋友,小孩,兒童,家長,親子,假日,休憩,兒童安全,散步,出遊(圖/記者李毓康攝)

▲行政院拍板通過修正幼照法,企業開設幼兒園將有法源依據。(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帶著小孩去上班不是夢!行政院會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開放公司得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之幼兒園,且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並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政委林萬億日前受訪表示,希望藉由修法將企業托兒能量納入托育思考當中,如果因為成本考量,修法也鼓勵企業之間聯合開設。

行政院22日在院會上通過「幼照法」修正草案,其中有七大重點,包括刪除現行幼照法中已移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相關規定,使兩部法律有一致性規範;以及完備教育及照顧服務體系,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這部份明定教保服務機構包括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型態對幼兒提供服務者,且得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

同時,也開放公司得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之幼兒園,且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並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針對企業托育,林萬億日前受訪表示,希望藉由修法將企業托兒能量納入托育思考當中,這也是未來托育公共化的思考一環,希望減輕年輕父母的托育負擔,而企業如要開設幼兒園有成本考量,可能因為人數不足而不開設,修法也鼓勵企業之間聯合開設,放寬建築物使用規範,或者准許雇用保母或托育人員照顧員工的小孩。

修法其他重點則還有修正幼兒園分班及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規定,以提供優質、普及、平價、近便的教保服務;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以符應現場實際需求;增列教保服務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的資訊;修正消極資格規範,並授權訂定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

另外,台灣幼兒園也屢傳虐童事件,這次修法也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之規定,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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