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白女同學被拒偷裝GPS 高職夜校男一路跟蹤「還拉上車硬上」

▲性暴力,暴力,虐待,孩童,男孩,女孩,小孩,兒童,性侵,性騷擾,戀童。(圖/CFP)

▲張男告白被拒,在同學機車上偷裝GPS定位器。(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2016年多次追求一名高職女同學小花(化名)被拒,竟然在對方機車底盤偷裝GPS定位器,深夜開車到女方所在位置,將人強押至車內硬上未得逞,事後還要求少女收下2000元才肯放人。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依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4月,全案定讞。

據《蘋果日報》報導,事發當時,張男和被害人同為高職夜校一年級同學,20歲的他多次向女方表白都被打槍,因此前年6月23日在停車場內,偷將GPS定位器裝在對方機車底盤下。事後,小花完全不知機車遭動手腳,3天後晚間行經小港區高鳳路上突然遭攔下,甚至被張男拉上車載往偏僻區。

眼看機會來了,張男爬到後座,企圖將小花的衣褲脫下,但是對方反抗強烈,雖然自己已經脫下外褲,且碰到女方胸部、私密處,但是經歷1個多小時仍無法硬上成功,因此選擇放棄,還逼小花收下2000元才肯放人下車。

案件審理期間,張男起初先辯稱不知對方只有17歲,隨後還表示,拉女方上車只是想問清楚到底有沒有男友,一審被依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4月;上訴到高分院後,張提到,女方機車會在馬路上行駛,因此偷裝GPS並不構成妨害秘密。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與受害者同為高職夜的校同班同學,不可能不知對方幾歲,至於妨害秘密一事,因為隱私權保障的是人,並非地方,因此個人在公共場所仍有不受侵擾的自由,所以偷裝GPS行為足以對女方構成侵擾;因此依故意對少年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再依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最高法院今日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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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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