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嘸零用錢「雙刀追砍舅」 外甥改判傷害罪2年10月

▲張男持刀下樓朝舅舅揮砍。(圖/記者柳名耕翻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北市南港區2016年12月間發生外甥持刀砍舅舅案件,27歲張姓男子疑似因向游姓舅舅討500元零用錢遭拒,持滅火器到舅舅家門口噴灑,對方得知後,氣沖沖地拿著鋁棒到張家理論,但張男卻拿菜刀及水果刀下樓追砍,遭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士林地院今宣判,認為難認張男有殺人動機,改依傷害罪判處2年10個月徒刑。

檢警調查,張男有公共危險、妨害自由、毒品等前科,經常跟游姓舅舅索取零用錢,但最近一次討零用錢遭拒後,去年12月2日到舅舅住處樓梯間噴灑滅火器;等舅舅返家後得知此事,一氣之下持鋁棒理論,張男見狀竟持菜刀及水果刀下樓揮砍,舅舅緊急拿鋁棒阻擋未果,只好邊逃邊向路人求救,多次跌倒在地,左手掌及右腳踝受有嚴重撕裂傷,最後逃過一劫。

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認為被害人傷勢多在左手腕及右腳踝上,未遭攻擊到致命要害,且被害人忍痛逃跑後,張男直接返家未繼續追砍,難認有致人於死之動機,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變更法條為刑法第277第1項之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因被告前亦曾對家人實施家暴行為,有再犯之虞,羈押理由仍存在,還押看守所。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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