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泡」好貴…小王勾人妻洗溫泉遭抓姦 嚇尿簽本票賠百萬

小王和人妻泡溫泉遭抓姦,同意賠償女方丈夫100萬,但事後反悔提告。(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吳姓男子前年帶著一名人妻前往南投廬山出遊,卻遭女方丈夫會同徵信社當場抓包。雙方事後在派出所和解,吳男答應賠償人夫100萬元,同時簽下4張本票作擔保。不料小王後來反悔,認為對方趁他驚魂未定之際,要求簽下和解書,於是向法院提告。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和解金額過高,判決將約定賠償減為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和人妻於104年一起到南投廬山泡溫泉,但黃姓人夫會同徵信社人員於同年11月1日凌晨4時許,突然衝進溫泉會館的房間內,當場抓包2人,雙方隨後於派出所和解。吳男提告指出,對方趁他半睡半醒且驚魂未定之際,要求簽下賠償100萬元的和解書,否則就要提出刑事通姦告訴。

吳男主張,黃男要求他於同年月9日支付30萬元,並分別於105年2月9日支付30萬元、於105年4月9日支付20萬元,還要當場簽發4張本票擔保;不過,這些金額不僅非他能力所能負擔,更已高於一般妨害家庭案件所判決賠償之金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因此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撤銷和解書及返還本票。

另一方面,黃男則表示,吳男帶著妻子到溫泉會館發生通姦行為,被他當場抓包後,為了免去刑事責任主動要求和解,因此雙方才於當日在南投縣仁愛分局盧山派出所內簽立和解書;且對方當時也同意簽發4張本票,共計100萬元的精神補償金給自己,但他卻未按照和解書載明知日期給錢,因此主張駁回吳男上訴。

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法官審酌,黃男於凌晨4時許會同徵信人員前往抓姦,並擬訂和解書、本票給原告簽立,因此被告主觀上應有利用原告急於和解、輕率同意高額賠償、或無相關受刑事告訴經驗而同意高額和解金額之意思;再加上,並無積極證據顯示2人通姦,刑事部分已獲檢方不起訴,雖吳男有民事賠償責任,但100萬元明顯過高,因此判准依吳男所請,減輕給付金額為10萬元。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橋頭地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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