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案二審首開庭 偷拍15人性侵9人再次算帳

我們想讓你知道…實在很不堪。

▲34女受害,李宗瑞「兩罪」遭判22年4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女模、B咖藝人和夜店妹共34名女子案,一審依數罪各判他18年6月及3年10月,民事求償1425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23日下午2時50分首次開庭。

李宗瑞被控自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後「撿屍」,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痛斥他毫無悔意,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刑。12名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7500萬元,李宗瑞強辯是雙方你情我願,並說「大家出來玩,看對眼就上,這是台灣夜店文化」,並沒有下藥或性侵,同意每人賠償2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法官認定李宗瑞偷拍15人、性侵9人。強制性交合併執行18年6月徒刑,要賠償12名被害人一共新台幣1425萬元;另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得易科罰金,因此兩項罪名刑期,不得合併計算。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將於下午2時50分召開首次準備程序庭。

李宗瑞涉嫌撿屍性侵偷拍案,檢察官據以起訴的偷拍光碟中,有14段因影中人未現身提告,使李宗瑞這部分惡行在一審得以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登載檢方指控,在偷拍性愛影片中,李宗瑞也有被賞耳光吃「鱉」的時候。

98年9月13日,李宗瑞趁被害人昏迷,將陰莖碰觸被害人嘴唇,並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同年8月15日,李宗瑞為被害人脫內褲時,遭被害人打一耳光,李停止性侵。9月22日,李趁被害人酒醉嘔吐性侵得逞,被害人抗拒並大聲說不要。10月17日,李性侵被害人,被害人抗拒。11月20日,被害人正值生理期,李仍強制性侵,過程中被害人均未清醒。

100年4月30日,李宗瑞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同年5月14日,李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未清醒。5月15日,指侵被害人,被害人抗拒。5月22日,被害人遭性侵哭泣抗拒;6月11日,被害人遭性侵抗拒。7月16日,被害人遭性侵抗拒。7月19日,被害人遭性侵未清醒。7月20日,被害人遭性侵說不要,惟無力抵抗。7月24日,被害人遭李性侵未清醒。

法官認為,這些影片中無從判斷是否均違反女子意願,且從影片中看到女子與被告性交媾過程中,與被告有性行為之互動,諸如對被告說「舒服」、聽從被告指示變換體位、環抱被告背部、腰際、與被告接吻、為被告口交、順勢讓被告脫去衣、褲、胸罩、撫摸被告頭部大腿、耳朵、臉部、肩膀等,且於性交結束後,也未有逃離、哭泣、求援的舉動,因此,是否違反女子意而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顯有疑義,故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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