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要」未積極抗拒 性侵案逆轉判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賴姓男子被控用在賓館性侵易經班女同學,後又藉談判機會再度以手指性侵;不過,二審法官認為賴男大被害人12歲,身高、體重也略遜女方,加上女子未「稍加抗拒」,判賴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賴男與已婚的被害人在89年學習易經時認識,99年賴男到女子家巷口,以揭露婚外情為由威脅對方上車,載被害人到南投一家汽車旅館,以「公主抱」方式抱女方下車並性侵得逞。後來賴男又藉談判機會,將被害人載到快速道路下方停車,被害人拒絕復合,賴男以手指性侵。

賴男一審判刑3年4個月,二審法官認為,被告年近55歲(案發時),大被害人12歲,身高、體重也「略遜」被害人;賴男「強抱」被害人上樓進房間時,被害人只要「稍加抗拒」或「閃躲」,被告就無法得逞。法官認為,被害人口頭說「不要」,卻未採取任何肢體抵抗、閃躲,因此改判賴男無罪。(新聞來源:中央社)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