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控小三通姦 與夫有互不干擾協議求償敗訴

▲夫妻簽合約「互不干擾」,控小三通姦判敗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控告「小三」廖姓女子與老公通姦,請求精神賠償百萬元,由於夫妻倆早已簽立協議書,約定不干擾彼此私生活,包括同居與交友,法院判決黃女敗訴。

根據台北地院20日公布判決書,黃女主張,廖姓女子與她的先生王姓男子自民國86年起同居,侵害配偶權,為此感到痛苦萬分,請求廖女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法院調查,王、廖兩人同居前,王男已於80年4月間與黃女簽立協議書,約定給妻子1000萬元,每月給付3萬5000元,雙方「互不干擾私生活」;兩人女兒證稱,所謂互不干擾私生活是指 「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麼,我媽都不能管」,其中包括跟人家同居或交男女朋友。

法院審理認為,黃女與丈夫簽立協議在先,同意對方有其他男女親密關係交往的自由,且於98年當時就協議離婚進行調解時,即已確認這項約定,因此判決黃女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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