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龍潭案等三案 合併判刑18年半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被判刑11年、龍潭案洗錢部分判刑2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8年,高等法院1日裁定合併執行判刑18年6月。

最高法院在前年(2010)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刑期是11年,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陳敏薰給款案是8年刑期,併科罰金500萬元;今年7月判決在龍潭案洗錢部分2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撤銷先前裁定,1日下午裁定,陳水扁應執行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1億56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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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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