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兩度開走鄰居小貨車挨告竊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彰化男子2度開鄰居貨車遭依竊盜罪嫌移送,法官判無罪。(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彰化男子2度開鄰居貨車遭依竊盜罪嫌移送,法官判無罪。(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曾有公共危險前科的鄭姓男子,今年兩度在未經同意下,開走鄰居的小貨車使用近3小時,事後都將車歸還原位。車主第二次發現車輛不見後報警,警方依監視器畫面移送法辦。檢方依涉犯竊盜罪嫌且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但鄭男辯稱只是「暫時使用」用完還幫加油,法官審理後認為其行為屬於「使用竊盜」,主觀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判決無罪。

兩度開車載貨 用畢歸還仍被送辦

根據檢方起訴,鄭男於6月11日上午,在芳苑鄉路邊開走鄰居貨車,載運廢鐵變賣後歸還;兩天後下午,他又因雨天電動車電力不足,再次開走同一輛車載運私人物品,直至車主發現報警。鄭男在警詢時坦承用車,但強調只是「借用」,用完都有停回原處。

是「偷」還是「借」?

檢方認為,鄭男兩次未經同意取車,使用時間長達近3小時,已構成竊盜罪,且其有前科屬累犯。然而,鄭男在法庭上堅稱無偷竊意圖,表示甚至曾為車輛加油,只是臨時急需用車。

承審法官指出,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即意圖永久占有他人財物。本案中,鄭男兩次均主動將車輛歸還原位,車主也能輕易取回,未破壞其永久支配權。法官認為,使用時間長短並非關鍵,重點在於有無歸還意圖;此外,駕駛車輛必然消耗油料,此屬使用行為的附帶結果,並非獨立竊盜行為。

法官:屬「使用竊盜」判無罪

法官強調,此類未經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物品之行為,屬「使用竊盜」,依現行法制通常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行政罰,或透過民事求償處理,而不應動用刑罰。由於檢方未能證明鄭男有竊盜主觀意圖,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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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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