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前年7月間騎乘機車外出時,在台東市一處路口,因後方女騎士A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為了閃避他而摔倒。阿哲雖然被認定沒有過失,但日前仍被台東地院法官依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阿哲挨告肇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4年7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台東市一處路口,準備左轉時,後方的女騎士A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加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雙方距離迫近後,A女為了閃避他而連人帶車摔倒,造成左側小腿擦傷、左側手肘擦傷。
檢方認為,阿哲明知發生車禍事故,A女還因此受傷,他卻沒有停車處理,反而騎車離去,顯然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犯意,於是依法將他起訴。
不過,台東地院法官經檢視現場監視器影像後,認為當時阿哲和A女行駛於同一車道,阿哲在前,A女在後,當阿哲的機車顯示左轉方向燈時,A女卻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剎車不及摔倒,A女應為本案事故負起全部過失責任。
法官表示,雖然阿哲在這次事故中難認有任何過失,但他也坦承確實知道發生車禍、A女摔車受傷,仍舊選擇騎車離開,沒有留在現場協助或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也沒有報警,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A女也表明願意無條件原諒,最終依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