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遭罰2.5萬吊照!男不服「肇事後才喝5罐啤酒」 提訴訟贏了

▲▼酒精測試示意影片,酒精測試儀,酒精測試,酒測,酒精,酒精測試。(圖/記者何雨忠攝)

▲男酒駕遭罰不滿提行政訴訟,法院撤銷原處分。(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記者劉人豪/南投報導

南投縣一名男子騎車發生車禍,警方事發在醫院找到他進行酒測,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遭罰2.5萬元並吊銷駕照,鄧男提起行政訴訟,稱是肇事返家後才喝酒。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難認定是在車禍前還是車禍後飲酒,判決撤銷原處分。

根據判決,鄧男於2024年3月12日騎乘機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擦撞路旁停放機車,未停留於現場即逕自離去。員警獲報後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尋獲鄧男,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當場製單舉發,裁處罰鍰2萬2500元、吊銷駕照3年且自2027年8月22日起1年內不得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鄧男提行政訴訟,稱擦撞路旁停放機車後,由妻子載返家照顧小孩,二人在返家後發生爭吵,有飲用4、5罐啤酒,其後因攀爬樓梯不慎,摔倒在地而受有體傷,迫不得已才在摔倒2、3個小時後到醫院就醫。並無於飲酒後騎乘機車,妻子於偵查中亦證述是在車禍後飲酒,「我確定他當時沒有喝酒,因為我沒有聞到酒味」。

法院認為,員警於醫院尋獲鄧男時,所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即可能是在騎車之後飲酒,無法確切證明是在騎乘系爭機車前飲酒。難認定員警在醫院所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的結果,究竟是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前飲酒,或是發生交通事故後飲酒所致,無法證明鄧男有飲酒後騎乘機車違規,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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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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