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男上網買周杰倫的門票,賣家卻臨時退款不賣,導致他再花大錢跟別人買票,法院判賣家要賠票價差。(示意圖/翻攝自微博)
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蕭姓男子花了7萬,向林姓女子買周杰倫於去年12月8日的演唱會票2張,也花錢訂下飯店房間,然而開唱前2天,林女卻雙手一攤表示沒有票,將款項退回給蕭男。蕭男只能另外找人花12萬買其他場次的2張票,憤而向林女求償所有損失。全案上訴到嘉義地院,法官以蕭男對林女求償日期、也就是12月6日的票價做計算,判定2張票約為9萬元,林女要賠2張票價差共2萬,加上重訂飯店的價差1156元,共要賠蕭男2萬1156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嘉義蕭姓男子於去年10月24日花了7萬元,在網路向林姓女子買了2張12月8日的「周杰倫台北大巨蛋演唱會」門票,雙方約好於12月3日面交取票,經一再確認後,蕭男也花了9280元訂下8日飯店住宿,沒想到面交日期到了,林女一再拖延推諉,最後拖到12月6日凌晨才表示沒票,還說「也不只你沒拿到票」、「也是你密我要買的不是我主動去問」,並將7萬元退還給蕭男。
蕭男為了不讓想看演唱會的家人失望,又花了12萬向其他人買了7日場次的2張門票,並向飯店更改日期,支出住宿費1萬436元,由飯店返還9280元,總共多支出1156元住宿費。事後蕭男也將林女告上法院,主張7萬元只是門票訂金,依民法林女應加倍還他錢,加上原本的住宿費9280元,共要賠他14萬9280元。
一審法官依兩人對話,判定7萬是全額價金,並非訂金,且蕭男求償原本的飯店住宿費,也已從飯店拿回退回款項,蕭男並沒有住宿損害,判林女免賠。
蕭男再上訴,改為求償另行購票和更改飯店入住日期的損害。林女則表示,她願意賠償蕭男改訂飯店的價差1156元住宿費,至於演唱會門票,是蕭男自己要花這麼多錢去買票,不能算是他的損失。
二審法官認為,依照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給付不能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則」,林女拿不出門票,應賠償蕭男的損害,而蕭男於12月6日凌晨也對林女表示,若她到中午還拿不出票,就得賠償損失,因此蕭男受損害的金額,應以6日周杰倫的演唱會門票市價為準。
二審法官指出,蕭、林原在10月25日講好每張票3萬5000元,隨著演唱會日期越來越近,票越來越稀缺,價格隨之抬升,依蕭男和其他人的LINE對話及其他一切情況,判定每張票價格價差約1萬元,蕭男共損失票價價差2萬元,加上飯店價差1156元,判林女應賠蕭男共計2萬1156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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