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小芸(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因雨天未開頭燈,事後收到一張1200元的罰單,但她自認雨小到玻璃上只有輕微水滴,其他駕駛也都未開燈,因此希望撤罰。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小芸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小芸因下雨天沒開頭燈挨罰。(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因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經警方舉發後,她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
小芸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當時車子的前擋風玻璃只有輕微水滴,未達到使用雨刷的程度,同行的其他車輛也沒有開燈,而且中央氣象署當時的降雨量紀錄為0毫米,可見沒有下雨,開燈條件不成立。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證據之後發現,當時天色陰暗、地面略潮濕,拍攝者的車輛雨刷有啟動,旁邊部分車輛也有開啟頭燈,可見當時的確有降雨情形。
至於降雨量紀錄部分,法官指出,中央氣象署的降雨量紀錄是依據測站地點統計,僅能反映一定範圍內的平均情況,不能以此否定事發地點的即時局部性降雨狀況,況且降雨量為0並不表示現場絕無雨滴。
法官表示,汽車行駛時,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等狀況,應開亮頭燈,這是道安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由此可知,駕駛在行駛期間遇雨,無論天色是否昏暗,都有開亮頭燈的義務,小芸的行為確實已經違規,原處分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她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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