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大隊焦姓、劉姓隊員涉嫌違法收取宋姓業者廢棄物,收取不法賄賂近20萬元。(資料照/桃園市環保局提供,與本新聞無關)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大隊中壢、楊梅區區中隊焦姓、劉姓隊員於2019年3月起,在清運垃圾工作期間遭檢舉,違法收取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宋姓業者廢棄物,分別收取近20萬元不法賄賂。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焦、劉2人坦承犯行並自首繳回犯罪所得,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焦、劉應執行2年10月、3年有期徒刑,均褫奪公權2年。宋姓業者依交付賄賂罪應執行1年4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仍可上訴。
桃檢調查,49歲的焦姓、46歲劉姓男子分別擔任楊梅與中壢區清潔隊員兼駕駛,負責收取垃圾路線沿線或臨時指派路線,向不特定民眾收取一般家戶垃圾,54歲宋姓業者則為。
桃檢查出,沒有合法廢棄物處理證照的54歲宋姓業者業者,於2020年9月間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通知劉姓隊員有清運廢棄物之需求後,焦姓與劉姓隊員駕駛垃圾車,於行經清運路線在楊梅區高平路附近空地停留數分鐘,違法協助清運宋姓業者收受廢棄物,載運至中壢區焚化廠焚燒處理。
而焦姓、劉姓協助清運廢棄物後,宋姓業者即指示不知情王姓人士依約行賄,陸續匯入指定郵局帳戶內,共計33次,劉姓隊員以此方式收受賄款共計新台幣15萬9600元,劉姓隊員則以每車次1000元代價,在楊梅區中隊休息區等地,從郵局帳戶內提領現金,分次交付現金賄款共計3萬3000元給焦姓隊員。
焦姓隊員於2021年3月1日調任至中壢區中隊,宋姓業者仍有清運廢棄物之需求,3人遂依上開楊梅區中隊之違法清運模式,於2021年7月間,宋姓業者透過劉姓隊員轉知焦姓隊員有清運需求,並於約定於非指定路線之時間地點違法清運後,再由焦姓隊員駕駛垃圾車,於中壢區普忠路附近空地,違法清運宋姓隊員收受之廢棄物,載運至中壢區某焚化廠焚燒處理。桃檢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將焦姓、劉姓隊員起訴;宋姓業者則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焦、劉2人於審理期間繳回犯罪所得,法官分別依相關減刑規定對被告三人酌減其刑,審酌被告焦、劉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協助違法清運廢棄物,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威信;被告宋姓業者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並違法傾倒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及國土保育。惟念3名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焦、劉以刑事自首狀表明所犯罪刑,犯後態度尚佳。量處適當刑期。
法官審結,被告焦姓隊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劉姓隊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被告宋姓業者犯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本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