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三灣鄉長溫志強涉貪1289多萬,若一罪一罰,刑期可達499年2個月。(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被控涉及132起弊案,狂撈1289多萬賄款,一審認定他涉貪134次,若一罪一罰,刑期可達499年2個月。不料,溫志強以100萬元交保後,未被限制出境,直到二審未出席,才發現他早在10月搭機前往香港。
二審開庭人蒸發 家屬坦言10月就失聯
台中高分院本月24日首次準備庭,但溫志強未出庭,家屬才坦言溫10月就失聯,且「行蹤不明」。一審時,溫承認收錢,但否認洩密、圍標及違背職務收賄等指控。
今年8月一審審結後,因溫交保時未被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苗檢曾建議二審檢察官聲請科技監控。如今溫缺席,法官調閱出入境資料才發現,溫早在10月底就搭機飛往香港。至於是否發布通緝,後續將視卷證資料裁定。
交保沒限出境 法官調紀錄才驚覺早飛香港
檢方指控,温志強2018年連任三灣鄉長,至2021年期間,利用辦理三灣鄉公所採購案、標租公所土地建置太陽能,以及甄選清潔隊隊員機會,涉及工程案收賄129起、人事案2起、洗錢案1起,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
偵查期間,溫遭羈押,審理時裁定百萬元交保,今年8月審結,法官認定他涉犯貪汙等罪共134次犯行,分判處10月至10年6個月不等,褫奪公權4年,但因仍有其他案件在審理,有合併執行可能,所以尚未裁決應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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